本文依据侦查程序的三个层次目的而提出了我国检警关系的优化方案,此种模式的核 心价值乃在于其在充分考量我国法现实的情况下,还具有能够均衡地实现侦查程序不同 层次运作目的的功能,因此笔者认为其至少在目前是比较切实可行的检警关系优化方案 ,当然,其实践中的运作好坏还要取决于技术层面具体构成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合理。
【作者简介】
卞建林,男,江苏泰兴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院长,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注释】本文所探讨的我国的侦查程序是指以公安机关为侦查权行使主体的 侦查程序,而不包括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作为侦查权行使主体的侦查程序。
在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的划分存在不同的学说,本文采下列观点,即刑事诉讼的职能包括以下几项:(1)侦查职能;(2)控诉职能;(3)辩护职能;(4)审判职能;(5)执行职能;(6)协助诉讼职能;(7)诉讼监督职能。参见王洪祥:《刑事诉讼职能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馆藏博士论文,第27页。
英国的情况有些例外,英国在《1985年刑事起诉法》实施之前,警察机关还要负责起诉。即使在新法实施之后,警察部门仍然享有起诉决定权,“皇家检察官”只是有权对于警察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或出于政策考虑不宜起诉时可以撤回起诉,或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变更起诉。参见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而在美国,虽然警察要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很难认为这是警察机关的权力行使行为,而毋宁是警察机关在承担诉讼义务的表现。
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徐家力:《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所谓“积极性国家权力”,是相对于具有消极性和被动性且同为国家权力之一种的司法权力而言的。
克劳思·罗科信:《
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Lilie,Hans,1994,Das Verhltnis von Polizei und Staatsanwaltschaft im Ermittlungsverfahren,ZStW106(1994),S.626.转引自吴耀宗:《警察在犯罪侦查程序的角色与权限之再思考》,载台湾《“警察职权法制研讨会”论文集》,1989年版。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8-180页。
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页。
H·N·波鲁金夫:《预审中讯问的科学基础》,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陈卫东等:《检察监督职能论》,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122页。
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 25页。
克劳思·罗科信:《
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陈朴生:《
刑事诉讼法实务》,台湾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267页。
康顺兴 :《刑事诉讼适用正当法律程序之探讨》,台湾地区《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4期。
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刘品新:《论侦查的相对性原理》,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 = 14468。
以北京基层检察院的情况为例,2001年北京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68件,其中退补案件95件(包括侦查部门撤案或建议侦查部门撤案11件)占22.9%:一次退补案件78件;二次退补案件17件。2002年顺义区检察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11件,其中退补案件187件(包括侦查部门撤案或建议侦查部门撤案25件)占30.5%:一次退补案件148件;二次退补案件39件。退侦 率有上升的趋势。而从补充侦查的事项上来看,绝大部分要求补充侦查的事项都是有关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赃物移送、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以及排除证据矛盾等证据方面的 问题,而就法律手续、法律程序、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补充侦查事项相对较少。参见卢 桂荣、郭小锋:《从退补情况析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http://www.women.jcy.gov .cn/dispnews.asp?id = 369.
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7-8页。
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
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8页。
See Richard S.Frase,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as a Guide to American Law.78 Calif.L.539,at 557(1990).
褚剑鸿:《侦查机关与侦查犯罪权限之比较研究(下)》,台湾《法令月刊》,第48 卷第9期,第19-20页。
黄东熊:《修正
刑事诉讼法刍议》,黄东熊:《
刑事诉讼法研究(第二册)》,1999年4月版。
郑善印:《检警关系调和论》,甘添贵、林山田:《如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制度》,2000年4月版,第304页以下。
康顺兴:《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检警关系之研究》,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比如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施行此制度时所建立的向同级公安机关设立派出机构——指导侦查室的作法。参见史耀阁:《检察指导侦查的诉讼价值及运作模式》,《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比如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施行此制度时所建立的向同级公安机关设立派出机构——指导侦查室的作法。参见史耀阁:《检察指导侦查的诉讼价值及运作模式》,《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9页。
吴耀宗:《警察在犯罪侦查程序的角色与权限之再思考》,台湾《“警察职权法制研讨会”论文集》,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