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行政解释的对象,对于法律文本、行政事实、二者的互动关系以及前见事实都应该事无巨细的进行理解与解释,将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涉及到的因素都纳入行政解释的范围,以便于实现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目前学界主要观点仍然认为行政解释对象是抽象的法律文本,但这一想法是非常不切合实际的。脱离了行政事实的行政解释是盲目的,法律文本只有在与行政事实的结合过程中才可以体现出其价值,此时学界的观点依旧犯了纯粹注释法律规定的错误,这是没有深入思考的后果。行政解释应该是具体的解释,因为抽象的解释其合理性是需要质疑的,那么,行政解释的过程就不可能是“单纯”的,其必然伴随着文本与事实的互动,解释主体无法回避对进入行政过程中的诸多因素的说明与诠释。因此,学界关于行政解释对象是单纯的法律文本的观点是如此的天真,但笔者坚决反随这种浪漫的天真。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解释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笔者通过行政解释问题的研究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重新审视我国的行政解释,希望尽快结束遇到疑难案件就呼吁立法的罗曼蒂克时代。法律解释可以为我们开启另一扇窗口,但这个窗口一直被忽视。现代行政是依法行政和参与行政,希望笔者关于行政解释问题的建议不是浪漫主义的呼唤,而是依法治国的现实追求。
【作者简介】
孙日华,单位为山东大学法学院。
【注释】当然学界也有学者提出其他行政解释的对象,比如张弘先生就提出行政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与行政事实,但这样的理论毕竟是占少数的。
笔者规划的目标:近期目标是完善行政机关的抽象解释,中期目标是发展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长期目标是建立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解释。应该说这些目标是逐渐取代的目标,最终目标是建立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解释。
此处笔者界定的主体是行政公务人员,而没有界定为公务员,是因为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宽,在后文笔者将着重论证。
此种界说在学界很多专家学者的论文中多认为是具体的解释,比如张弘先生在其《行政解释论》中就曾认为,其是具体解释。但是笔者认为其仍然是一种抽象的解释行为。
上文中“完善抽象的行政解释”是笔者面对现实,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此处“发展行政机关执法过程的解释”是笔者建构行政解释主体的中期目标;下文中“建立公务执法人员的行政解释”是长远的理想目标。
“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典型被滥用到极致的口号,比如“依法治省,治县一直到治村”这是对法治的极大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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