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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支配权论要

  

  笔者认为,财产支配权的客体应定位为“物”而非“财产”。物与财产在汉语中均有十分宽泛的含义,但对概念的界定应尽量不溢出词语本来的意义,否则会增加交流和拓展的困难。在民法中,物是与人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法律意义上的人相对的概念是物。这个意义上的物是指人以外的、可供人支配和处分的一切东西。”[24]“物”就其最本质的意义而言,是相对于人的外在事物,是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是与主体相对的客体。物的存在不依法律制度的存在为依托,也不因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变更,土地、森林在原始社会已经出现,作品、商标在没有知识产权的年代早已产生。至于“财产”,其“根本意义在于价值和权利”,[25]任何有金钱价值的权利即可称为财产,不仅对物的所有权为财产,而且股权、债权均为财产;财产与物并无必然联系,财产并不是物本身,而是表现为权利形式,是法律制度的产物。物应从事实上理解,财产应从权利上理解;物的本质特征是其客体性,而财产的实质是其价值性。采用“物”作为财产支配权客体的一般概念较“财产”更为妥善,它既可以比较形象、直观地揭示财产支配权客体的客观存在性,又利于宣示财产支配权客体与主体的相对性。倘若以“财产”命名财产支配权的客体,则往往混淆了权利客体与权利本身。因此,财产并非一个适合作为权利客体的范畴,应当选取“物”作为财产支配权客体的一般范畴,用以涵盖土地、房屋、汽车、作品、商标等具体的、特殊的客体,表述各种财产支配权客体的统一性。


  

  作为财产支配权的客体,物是指外在于人和人的行为、能够为人所控制和利用的客观存在。这一意义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物外在于人和人的行为。财产支配权与人身支配权相比较而存在,人身支配权以人身利益为客体,而财产支配权的客体为人身利益以外的事物。虽然在奴隶社会,奴隶曾被视为物,对奴隶的拥有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但现代社会人格平等、自由且独立,人与物截然对立,不能将人作为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客体。人的行为同样不能成为财产支配权的客体,这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相区分的基本点,支配权的客体为外在于人存在的客观事物,而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权人的行为,若将人的行为也视为财产支配权的客体则模糊了支配权与请求权的界限。


  

  其二,物能够满足人的利益和需要。从广义上看,物是外在于人的一切事物,但并非所有外在事物都能成为财产支配权的客体,民法上的物并非哲学意义上的世界万物。权利是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作为权利载体和指向的物必须对人类具有某种价值或某种利益,也即应具备有用性。物对人的有用性可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有用性并非个体的判断,而主要应依据一般的社会观念;二是有用性不以金钱价值为限,没有经济价值和用途但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物也是民法上的物。


  

  其三,物能够且适合为人所控制。作为财产支配权客体的物应具有支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判断哪些物能够且适合为人所控制主要有三个标准:一为技术标准。也即从人类现有的生产水平和科技水平出发能够取得对那些物的控制。就现阶段而言,土地、房屋、汽车、商标等均可被人支配,而流星、闪电、其他星球等尚在人类支配范围之外。二为伦理标准。这是指对那些物的控制和支配不会被认为违背人类基本的伦理道德。如对土地、房屋、汽车的支配通常与伦理道德无关,但神法物在古罗马、动物在德国虽然在技术上可为人控制,但由于违背了基本的伦理而被排斥在财产支配权的客体之外。三为经济标准。有体物一般具有天然的排他性,适合作为财产支配权的标的。但对于知识产品而言,由于具有天然的公共性,具有无限复制的可能,可以在同时被多人利用,在很长一个时期它一直被作为人类的公共财产而存在。如何在保护作者的权益和创造的积极性、又不因过度强调保护而妨碍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之间取得平衡,需要细致的经济分析。决定知识产品在何种情形成为创造者的支配对象,何种情形成为公共财产一直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26]各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普遍采取“对象法定主义”,哪些知识产品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标的,通过何种途径成为知识产权的标的,成为何种知识产权的标的,都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


  

  基于对物的内涵的不同认识,立法和学说上对物的外延的界定也多有不同,其外延由小及大依次主要有如下用法:(1)物仅为有体物,且不包括自然力。(2)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3)物包括有体物和财产性权利。(4)物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权利。本文拟从最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的概念人手,对各种可能性进行检讨,以寻求财产支配权客体的合理定位。


  

  1.有体物。无论如何界定物的内涵和范围,各国立法和学说均承认有体物属于财产支配权的客体。有体物尤其是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一向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财富形式。主体在占有和支配有体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财产关系是社会基本的经济关系,是产生社会财富的基础。对有体物的支配,形成各国民法中的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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