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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

  

  我国台湾地区早期的司法实务并不接受信赖原则,随着车辆使用的频繁,实务见解逐步转变。大约20世纪70年代,实务接纳了信赖原则。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最先出现“信赖”的字语,应是1981年(70台上字6963),这个判决如是说:“汽车驾驶人应可信赖参与交通行为之对方,亦将同时为必要之注意,相互为遵守交通秩序之适当行为,而无考虑对方将有偶发的违反交通规则之不正当行为之义务。”判例也明确地采用信赖原则,例如1984年(1995)台上字第5360号:“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并尽相当的注意义务,若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方得主张信赖原则,免除过失责任。”又例如1993年(2004)台非上字第94号判例:“针对高压电线的设置,一般人应予以容认,而作适切的相应行为,不致高举导电物品行经电线下方,设置机关对此自有正当的信赖。被害人垂直持鱼竿行经高压电线下方,是自身的危险行为,不能令被告负过失责任。”


  

  交通上的信赖原则,有其例外:发现有儿童、残障者、明显六神无主的人车、失去方向感的人车(如醉酒开车),不能主张信赖原则而与之冲撞。


  

  信赖原则可以运用的生活领域,究竟有多广,意见还不一致。德国学说多认为,信赖原则可适用于分工合作的领域,尤其是医事行为(如手术小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是持肯定态度。因此,如果患者死亡是由于手术器具没有详细消毒,这死亡不能归咎执刀的医师,而应归咎负责消毒的护士。


  

  (五)利益衡量


  

  行为是否制造不受容许的危险,有一个抽象的判断原则,那就是,这个行为所提供社会利益的大小。凡是带给社会较大利益的行为,人们所容许的危险范围也就越大。运动员带给我们的,除了娱乐之外,还有社会凝聚力、纾解压力、振奋人心等等。所以,尽管许多运动比赛带有危险性,但社会都加以容许,没有人责怪运动比赛所发生的伤亡。


  

  拳击手击倒对手,足球比赛铲球动作使对手的脚骨断裂,Fl方程式赛车发生擦撞有人因此丧命,我们不会说:这是不确定故意的伤害或杀人,但由于业务上正当行为而不违法。我们应该说:拳击手或赛车手并未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竞赛场上的伤亡结果,不可归咎选手。拉拉队是运动比赛的前奏或间奏(有如歌剧的序曲或间奏曲),也有危险性,但因拉拉队表演而发生意外,拉拉队不因此成立伤害罪。例如:叠罗汉失误而摔人,或抛接动作失败,以致队友跌地而颈椎折断。


  

  有些娱乐活动带有危险性,但基于娱乐大众的考虑,这类危险也受到容许。既然受社会容许,发生不幸的事故就不能责怪主办单位。例如:大胃王比赛,参赛者拼命地狼吞虎咽,结果不慎被噎住,呼吸道阻塞而缺氧丧命。[10]同理,吃西瓜比赛、喝啤酒比赛、吃粽子比赛,如果发生死亡或伤害的结局,都不可归咎主办单位。西班牙的斗牛节庆,如果游客被激怒的斗牛刺杀,同样不可归责主办单位。


  

  为病人制造利益的医疗行为,在评价上也应该与运动领域相同。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医师为了保住病人性命而摘除器官或截肢,病人及其家属都会感激,鞠躬致敬,而不是怒火升起,要求医师给个交代,逼问手术的正当理由(找寻阻却违法事由)。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护车、追逐嫌犯的警备车能够提供更高的社会利益,所以我们容许它们制造更大程度的危险。这类执行勤务的车辆,可以闯红灯、超速、逆向行车、危险蛇行、行使路肩等等。假如发生事故,除非有恶意或显然的重大疏忽,否则都不被归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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