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理论都属于归责理论。以下先简略说明客观归责理论,接着再比较详细地说明其理论内涵。
三、客观归责理论的主要内容
客观归责理论分成三个层次: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危险行为是否在因果流程的常态上导致结果发生;因果流程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第一层检验,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主要说明,降低风险的行为,等于没有制造危险,因此不能将结果归咎于此行为。[6]此外也说明,容许危险的行为,并没有制造危险,所以不能将结果归咎于容许危险范围内的行为。对过失犯的意义是,只有逾越容许的危险范围,才有过失。
第二层检验,危险行为是否导致结果发生,过问三个重点:一是危险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为常态关系?二是行为如果升高了风险,是否应将结果归咎于这个行为?三是危险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在规范的保护目的内?
第三层检验,因果历程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大略说,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参与他人故意的危险行为是否应被归咎?二是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应该归咎何人的行为?
下文分别说明这三个判断层次。
四、行为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
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是要过问何种行为所隐含的危险逾越法秩序的界线。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被容许的,那么,所引发的后果就不能归咎于这类行为。举例来说:电扶梯无论速度快慢,都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捷运站要运送大量的乘客,势必要使用电扶梯,如果因为乘客相互推挤,或乘客自己不小心而跌落电扶梯,以致于被夹住头发,造成撕裂伤,这个伤害结果不能归咎捷运公司。同理,警察依法追逐嫌犯或重大交通违规者,并没有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被追逐的人如果不幸坠楼死亡,这个死亡结果不能归责警察。再举例说,如果有人餐餐吃麦当劳,以致于发生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或其他健康的重大伤害,这种结局也不能归责于业者。
(一)降低危险等于没有制造危险
依照客观归责理论,降低危险的行为等于没有制造危险。所谓降低危险,主要是指对于既存的危险,在程度上修正为更轻微,或在方式上导致结果由另一种形态出现。
将既存的危险,修正为更轻微,等于没有制造不受容许的危险,例如:见义勇为的路人,发现小孩将要被公交车撞上,奋力一推,小孩因而头部跌伤。路人将小孩重大伤亡的危险化减为程度更轻的伤害,因此头部受伤的结果,不可归责于路人的奋力一推。[7]
对于既存的危险,在方式上让结果由另一种形态出现,例如:山区暴雨,因为山崩危险,交通警察指示车辆往回行驶,结果汽车在另一路上被落石击中,驾驶人死亡。交通警察对于既存的危险,以另一种形态而发生结果,这结果不可归责交通警察。
前述见义勇为的路人,把小孩的生命危险或重大伤害的危险降低为身体的轻微伤害,这行为是值得奖励的。所以,小孩受伤,不可归咎路人奋力一推。这个案例,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用力推人,有普遍的倾向会导致被推的人受伤,所以推人是伤害的行为(构成要件该当)。依相当因果关系说,这行为只能依紧急避难而正当化。但是,用降低危险的观念,则根本不认为那是伤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