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虚假手段隐蔽、多样
1.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达到不法目的。如周禄案,周建洪因在与赵淑兰(案外人、周建洪前妻)房屋纠纷案件中的抗辩理由未被原审采纳而上诉,周禄则在周建洪上诉期间将其家庭成员诉至我院,要求对赵淑兰与周建洪案中一审判决已作出处理的房屋进行析产继承,而周建洪却未在析产继承案中告知承办人诉争房屋在另一案中正在处理而与家人达成调解,从而侵害了赵淑兰的合法权益。
2.利用民诉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而达到不法目的。在姜强与李鲁黔案中,李鲁黔明知争议的房屋已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作为赵文玲(李鲁黔之前妻)起诉其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中的诉讼标的进行了查封,但其为规避相关的债务又故意到我院与姜强达成调解,并隐瞒了历下区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从而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3.提前拟好恶意和解协议,利用法院调解达到不法目的。如刘宁、许慧利与刘铁生、田惠从案就是在双方当事人提前拟好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到我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我院承办法官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带有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和解协议。
4.不提交任何证据,只通过当庭自认的方式来达到恶意调解的目的。如刑存锁与何向前、胡德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仅凭双方的自认就达成了调解书,从而达到了恶意调解的目的。
5.伪造代理手续,提供虚假材料达到虚假诉讼目的。在韩志文、李玉兰与韩钦、李玉敏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中,韩志文、李玉兰在起诉时,故意在起诉书中将韩钦与李玉敏的住址与电话写成相同的,隐瞒了李玉敏的真实联系电话和实际住址,韩钦接到法院传票后,不仅未告知其妻子李玉敏(此时李玉敏已起诉韩钦离婚)其父母已起诉双方争议的房屋一事,也未转交李玉敏相应的应诉材料,还在其律师的授意下,由韩志文虚构了李玉敏委托韩钦应诉的委托代理手续,从而剥夺了李玉敏出庭答辩和对房产主张权利的机会。而另一起北京民机航空服务中心与粱京军、梁树军借款纠纷一案,梁京军也是伪造了梁树军虚假委托书,从而达到了虚假诉讼的目的。
6.利用离婚调解协议,转移已出售的房产,达到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如齐丹与周围离婚案,周围在其与齐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婚前取得的房产出售给北京鸿浩家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北京鸿浩家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周围以房产证丢失需补办为由,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则与齐丹达成离婚调解,将该房产转移给齐丹,并将全部债务留给自己,明显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