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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的发展路向

  

  4.经验与路标


  

  从“古罗马的葡萄树”说起,上文对西方诉权理论做了简要解读,我们获得了关于权利保障方面的一些认识,总结起来大体上归纳如下。


  

  首先,私法诉权说的失败警醒我们,对于实体权利的保护不能仅仅依赖法律文本上的规定,而要求我们利用外在于实体权利的概念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外在于实体权利要求我们在诉讼上扩大起诉范围,起诉权应当受到国家尊重与法律保障。从起诉权的行使到作出保护合法实体权利的胜诉判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诉讼过程是运用诉权进行权利保护的必经环节,诉讼程序对于实体权利保障有直接作用力。因此,诉讼权利在保护实体权利方面有直接作用,其贡献不亚于诉权,对诉讼权利与诉权间关系的认识能集中反映我们对权利保障方面的认识。


  

  其次,对于权利保护的探讨不能只在抽象层面上进行,而忽视社会现实状况。抽象诉权说就是因为只在功能上理想化地讨论诉权问题,而使得其对现实中权利保护丧失意义,甚至是造成混乱。同时,在对诉权概念和含义的讨论上又不能过于具体化。抽象诉权说在一定程度上将诉权具体为起诉的权利,从而造成了诉权功能的丧失;“二元诉权论”也正是因为将其看作为起诉权与胜诉权的结合,而忽视了诉讼本身在参与实现诉权价值上的作用。试图将诉权的含义具体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对诉权概念的瓦解过程。所以,诉权的功能不能是抽象的,概念内容不能是具体的。抽象的概念需要通过有效的途径发挥出具体的功能。


  

  第三,在权利保障方面既要关注权利主体,又要关注制度结构。依据私法诉权说和抽象诉权说,权利保护的着眼点落在扩大权利范围与自由度方面;依据本案判决请求权说以及司法行为请求说,权利保护也应当关注诉讼程序的制度建设。抽象的诉权概念意欲实现具体的功能首先就离不开权利主体在制度框架内的活动,因此,对于权利保护的深入研究需要关注人对制度的参与和互动。


  

  有学者指出现代诉权概念旨在确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关系,不同的诉权理论反映了不同的诉讼观。[20]而纵览现代诉权理论的发展脉络,我们也发现对诉权与实体权利间关系的认识固然是诉权理论的发展基础,然而这一基础正在发生变化,层层叠叠的诉权学说的间隙中同时夹杂了权利保护观念的转换,而这种转换是以对诉讼程序的关注开始的,在作者看来,其也预示着以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为基础而发展诉权理论的趋势所在。


  

  综上所述,诉权理论发端于人们对诉权与实体权利间关系的认识,从进一步促进权利保障的立场出发,[21]我们有必要将诉权理论的发展引向诉讼过程之中,转“诉权——实体权利”为“诉权——诉讼权利”的关系性视角,突破现有理论上的教条,从反思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入手,更新我们对于权利保护方面的认识,同时也推进我们对诉权理论的创新理解。


  

  (二)“教科书”的解读与反思


  

  在诉权理论中,从对诉权与实体权利间关系问题的思考转向对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问题的思考,是创新发展诉权理论的趋势所在。为此,我们也就有必要重新反思性的研究一下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问题。


  

  1.“无立场”的研究方法与权利保障视角


  

  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似乎并不是一个受到严重争议的问题,国内研究则颇为不足,或缄口不语或大而化之地仅给出程式性、机械性的理解,没有将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阐述详明。尽管有些学者已经开始对教科书式的回答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但其都是作为讨论诉权理论过程中的副业而展开论述的,并终究没有摆脱教科书式的理解模式,也未曾真正重视起该问题的理论价值而形成独立的文字。从诉权理论的内部出发,以某种对诉权的认识为前见来思考和讨论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问题,往往会抹杀掉该问题的理论意义,而视其为无意义的文字游戏。的确如此,当诉讼权利已经被法律所确定后,倘若我们再预先将诉权的含义固定化,那么,再在此基础上讨论二者的关系问题则难免落入教科书式的俗套,掉进自己所设下的理论陷阱之中。然而,原有的诉权理论正在逐渐被我们所抛弃,且目前尚未形成为众人所共识的新的诉权理论。在这样的时代情形下,对二者关系的重新思考才成为可能,以一种抛弃前见的无立场的思维模式对二者关系进行的思考也正因此有益于我们对诉权理论的重新建构。


  

  然而,不以任何对诉权的认识为背景,对此关系进行一种无前见的“无立场”的理论分析,这在学术研究上往往是难于达成的理想。正如科学哲学上的名言所说的那样,“理论先于观察”,任何观察都已经预以某种理论为前提。如此一来,若直接讨论二者关系,其同时也就意味着我们对诉权抱有某种事先的认识或假想。[22]因此,倘若要在对该关系的分析中产生理论意义,就不能径直对该关系进行论断,更不能先轻率创造出某种诉权理论再来讨论该问题。本文并非意在捏造一些对该关系认识上的条条框框,而是为了以此为论域将诉权理论的重新建构引向现实生活,所以对于原有理论的批判就成一种必要。当然,这种批判并不是无目的无方向的,以现实的权利保障为指引能很好地将批判客观化。同时,我们的批判并非为了修正部门法上已经形成的注释式的解说,也反对将二者在概念上进行各种比较而得出结论,而是要求进行一种部门法哲学上的反思,在对该关系理解模式的反思中推进我们关于民众权利保障方面的认识。


  

  因此,为了尽量做到客观与理性地分析该问题,作者愿意以一种权利保障的视角,以民众权利的现实保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对原有诉权理论在该问题上的论述进行剖析,由此引申出教科书式理解模式在民众现实权利保障方面的弊病,并进而提出新的理解方式。需要指出的是,作者在此并不是对书本的批判,而是对书本式的所有教条的、知识性说教的批判,是对所有将该问题常识化、简单化的做法的批判。


  

  2.对两个代表性观点的批判


  

  目前,国内关于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理解主要有两种。[23]在这两种解说中反映了我们关于权利保障方面的认识与态度,同时也反映出了我国部门法理论研究的成功与不足之处。


  

  (1)传统观点


  

  第一种观点作为传统观点,是在“二元诉权论”影响下产生的,认为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也就是说,诉权是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只有享有诉权的人才能成为民事当事人,享有具体的诉讼权利;不享有诉权的人不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就谈不到享有诉讼权利。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也就是说,一方面诉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它必须通过当事人行使各种诉讼权利来实现,使之具体化;另一方面,诉权是一种根本性权利,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都是从中派生出来的。并在此特别须强调,既不能把诉权当成诉讼权利的一种,认为诉权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权利,也不能认为诉权是各种诉讼权利相加的总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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