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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的发展路向

  

  1.诉权理论的“私法之路”


  

  在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将古罗马人的法律从遗迹中开采出来后,借着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法权风暴”洗刷社会所留下的权利意识,历史法学派于19世纪中叶首先从中看到了这里的第一层意蕴,形成了私法诉权说,就此揭开了现代诉权理论的帷幕。


  

  私法诉权说的代表人物是萨维尼(Savigny)与温德雪德(Windscheid)。依权利保障的视角,他们的观点正是在对故事中第一层意蕴的逆转下形成的。在他们看来,因为对“砍葡萄树”没有诉权而对“葡萄树”不享有民事权利,或者因为对“砍树”享有诉权而对“树”享有民事权利的说法都是可笑的。法律旨在保护的是关于“树”的“权利”,而非关于“树”的诉权。[15]因此,从权利保护的目的上说,诉权是为“权利”而服务的,先有“权利”后有诉权,诉权是“权利”在审判上的延伸与转化。然而,事实上,就当时的古罗马法律制度而言,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诉权”本身也就不是保护权利的手段,而是“权利”的独立表现。私法诉权说在此把古罗马时代的“诉权”内涵与价值植入了现代的“权利”概念中,将原先“诉权”中蕴涵的民事权利内涵剥离了出来,架空了原先的“诉权”概念。民事权利的内涵从原本作为民事权利与程序权利的融合体的“诉权”概念中分离出来变成独立的概念,并随着权利观念的扩张而不断膨胀,并最终反过来试图统摄“诉权”,描画出了一幅“功高欺主”的画面,“诉权”也由此变得工具化了。这样我们也就不难想象当20世纪中期二战结束后权利观念复兴时会出现诉权否定说了。原本用来确定受保护的权利范围的“诉权”概念也变成了被用来描述“为何可以提起诉讼”的理论术语。


  

  在这样的情形下,对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根据也就在于私权利本身,或者更确切的说来自于作为“权利的影子”的诉权。[16]对诉权的保护也就是对实体权利的保护,实体权利从诉权上获得了强制力。从中所体现出来的权利保护的观念认为,用法律文本将权利规定并公布出来便会自然而然地得到保障。也正是如此,在人们通常看来,生活中的一项诉求一旦构成了权利——法律上的权利,就意味着它有了着落,就成为一项客观的、确定的、可予实现的请求。[17]将这种观念继续下去,我们就会承认权利保障的基础在这里就是法律文本,进而也就终将会把最具权威的宪法作为诉权之源,这也许就是促进后来宪法诉权说发展的一个因素。但是,问题在于这种观念下的权利保护的范围是有限的,这种保护似乎并不比罗马法时代将“诉权”公布出来有更高明之处。并且随着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起,法律上的权利更无法满足人们生活中的诉求,人们开始要求更自由地进行诉讼以争取法律之外的权利,并开始为这种要求在诉权理论上寻找理论支持。抽象诉权说以及随后的其他的公法上的诉权说从此发展。


  

  2.诉权理论的“公法之路”


  

  公法上的诉权说包括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以及诉讼内诉权说。[18]其中抽象诉权说首先发起了对私法诉权说的挑战。在作者看来,公法上的诉权说是对“古罗马的葡萄树”故事中的第二层意蕴的质问与反抗。根据“砍树”之“诉权”才能获得国家救济,而根据“砍葡萄树”则不能获得救济,“有诉才有救济”,这在公法上的诉权论者看来,是将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变为了有限权利主体的特权。所以,在最初的抽象诉权说中反映出了人们最为朴实的平等思想,将诉权看作公民对国家的纯粹的公法上的权利,人人平等,人人享有。依这种观点,不管别人砍的是“树”还是“葡萄树”甚至是侵害者的倒打一耙,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甚至是驳回起诉,其诉权均得到了实现。可是这样一来,诉权就变成了起诉的一种自由,与实体权利保护的结果似乎缺少必然性的关联,抽象诉权说也就因此很快被人们修正了。在公法上诉权说内部对抽象诉权说的修正是分两条进路展开的。其一是将实体权利的保护引入抽象诉权说,就此形成了具体诉权说和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其二是将诉权不仅仅局限在起诉阶段,还将其贯穿进入诉讼阶段而形成的诉讼内诉权说。尽管两种进路的结论至今也是备受争议的,但是其中贯穿着的关于权利保护的思考却是耐人回味的。


  

  第一种进路将对权利保护的判决作为诉权内容上的延长线,强调诉权在具体诉讼案件中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功能,是对诉权内涵的具体化、特定化,是私法诉权说在抽象诉权说上的补充性阐释。在权利保护上,不再像私法诉权说那样对法律上的权利盲目崇拜,也不再追逐抽象诉权说上的理想中的起诉自由,而是给诉讼程序本身留下了对权利保护作出贡献的空间,暗示出诉讼程序本身的价值。这为我们展开第二条进路提供了可能性,也开启了我们在诉权理论中将权利保护与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思考。


  

  第二种进路是将抽象诉权说扩张到了诉讼内部,认为诉权在诉讼程序上逐渐展开,诉权针对法院而产生。该学说尽管也受到了类似对抽象诉权说的责难,但是在作者看来,就我们对权利保护的观点来看,其把诉权对实体权利保护的方式引向了烦琐细致的诉讼程序,是对我们关于权利保障认识的深入和细化,扩大了诉权理论研究的范围。诉讼内诉权说成为目前德国学界的通说可能与此也有莫大关系。


  

  3.诉权理论的“综合之路”


  

  从对“占罗马的葡萄树”前两层意蕴的反叛中我们获得了对上述学说的分析,而在对其第三层意蕴的延伸中,我们将发现多元诉权说的思想因子。将诉讼的成败与诉权相联系起来思考,并不是多元诉权说的创造,具体诉权说曾经也是这么做的。但是将诉权的含义多元化,却的确是受到了这种学说的启发。


  

  某人以“砍树”之名请求救济将获得胜诉,他以“砍葡萄树”之名寻求救济将败诉而归,在多元诉权论者看来恰恰说明了诉权的多重含义。受顾尔维奇“三元诉权论”启发产生的“二元诉权论”将故事中第三层意蕴下的诉权归结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以起诉权为代表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以胜诉权为代表。这样的划分源出于抽象诉权说与具体诉权说,[19]因而在我们对于权利保障的认识上并没有作出较具体诉权说更为重要的贡献。这种学说统治了我国近50年,我们对其进行过各方面的批判与挑战,但却很少是针对它的权利保护观而发起的。现在先让我们总结一下先前学说在权利保护问题上的得与失,再对“二元诉权论”影响下的国内对于诉权与诉讼权利间关系的“教科书式”的理解展开批判,其集中反映了我们对于权利保障方面的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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