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解程序利用状况实证分析
(一)“面对面”还是“背对背”
就调解方式问题,在本次调查的当事人被调查者中不希望背对背调解的占47.3%,占比例最高;根据情况灵活调解的调解方式的反对率是最低的;对面对面调解方式的反对率介于二者之间。律师被调查者的态度与被调查当事人的态度基本一致,只是具体比值略有差别。法官被调查者最亲睐的调解方式是根据情况灵活调解,其比例高达73.3%,面对面调解占17.1%,背对背调解仅占9.1%。
一般认为,“背对背”就是单方接触当事人。单方接触当事人就是破坏法官应有的程序中立性,就是背离程序正义。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背对背”的调解是被嗤之以鼻的。为了促进调解,《调解规定》肯定了“背对背”调解的地位和价值。本次调查结果不仅显示,当事人和律师对“背对背”调解的反对率是最高的,同时也显示,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比率也是最低的。也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律师也不是一边倒地支持面对面调解,法官也不是一边倒地采取“背对背”调解。
辩证地讲,究竟支持哪种调解方式、采取哪种调解方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非面对面调解一定优于“背对背”调解,或者“背对背”调解就一定比面对面调解更有效。在我们与北京法官的座谈中,印证了这一点。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不愿意当着对方的面表示让步,面对面调解可能难以消减调解过程的对抗性。“背对背”调解在这些情况下就能产生促和效果。“背对背”调解可能带来的程序不正义,也引起法官的注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意见是法官不能独自对一方当事人开展调解,至少应该带一名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这一方面排除合理怀疑,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法官的自我保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的意见是只采取庭上“背对背”,不摘庭外“背对背”。从调查结果和北京法院的实践经验看,灵活采取调解方式是应然的选择。
(二)相关参与者
对于法官邀请来协助调解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当事人被调查者中持配合态度的占相对优势,比例高达59.296;律师的持配合态度的占41.5%,持看当事人立场的态度的占45.8%,反对协助调解者介入的为少数,仅占12.7%。法官被调查者曾经邀请过协助调解者的占54.5%,一直没有邀请过,也不打算邀请的法官被调查者合计比例低于38.5%。
可以说当事人是支持纠纷相关者协助调解的。律师以当事人的立场为立场,自然也是支持者阵营的组成部分。法官对纠纷相关者介入调解的立场大体是四六分,已经实践的占多数,持观望、迟疑、抵触态度的占少数。表面上看,调查结果是对《调解规定》这一新程序设置的积极肯定。进一步考虑,问题不小:纠纷相关者不具有法官资格,他们可以协助调解或者被委托调解,那么调解的性质还是一种司法吗?调解权还是司法权吗?当事人和律师对纠纷相关者介入调解的支持,可以理解为对调解非职业化的认同吗?如果调解的非职业化特征得到认同,调解一定得由审理本案法官进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