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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

  

  资金问题是社会救助的核心问题,社会救助的资金是否充足对于社会救助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必须在社会救助经费的筹集上负主要责任。与社会救助有关的各种费用都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社会救助制度中受助者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它不能像社会保险那样依靠社会共济、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来筹资,只能由政府无偿地提供资金,并由政府根据实际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支出。


  

  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法或财政预算法规定社会救助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有一专门科目列支,并单独编制社会保障预算,从而保证社会救助财政责任的落实。为保证社会救助的有效实施,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社会救助经费由各级政府分担的机制,如美国的社会救助资金,其来源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的项目完全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支出,有的项目则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分担的比例由各州对该项目的实际支出和州人均收入来决定。人均收入较低的州,联邦政府负担的比例较高,反之,负担的比例就较低。为了保障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各级政府应该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各自的公共财政预算,并将该项资金分别用于全国和各自辖区的社会救助项目之中。如果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所限不能全面实施社会救助,中央政府则通过转移支付制度承担兜底性的财政责任。


  

  (三)实施和监管责任


  

  国家应该承担社会救助的实施和监管责任。实施责任包括建立社会救助实施机构,提供组织保障,承担具体的社会救助事务,提供相应的服务,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制度等。社会救助的具体事务包括对救助申请的登记、审查,社会救助者档案的管理,社会救助金的使用、调剂和运营,提供相应的服务等。社会工作专业制度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办理社会救助,保障社会救助业务的专门化及其水平提高的制度。社会工作者“肩负着为人民赢得足以生存的权利的任务,使他们不仅仅能够生存,而且还能享受‘生存’这个字眼的全部含义”。[7]社会工作专业制度的建立无疑将促进公民社会救助权的实现和提升。监管责任主要是指政府负责社会救助业务的监督,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运行,纠正社会救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偏差与失误等,包括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与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


  

  (四)引导民间救助责任


  

  现代社会救助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责任,多种社会力量并行的制度。私人慈善事业等民间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私人慈善事业可以选择资助的对象,重点帮助那些愿意自助的人。这样,慈善救助就提高了受惠者的品格,而不像福利国家那样容易产生鼓励懒惰和依赖政府的负面影响。这既保护了弱者,又鼓励了竞争。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对社会中的高收入者课以较多的税收,但对向社会慈善机构捐款的人都会减免税收,从而激励社会捐助,发展慈善事业。发展私人慈善事业等民间救助能够弥补国家保障的不足,意味着福利多元主义嵌入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标志着公民社会救助权利的增进和更大的选择自由。因此,政府的社会救助责任除了上述的制度供给、财政支持、实施与监管、宣传以外,还负有对民间力量组织和参与的民间救助活动通过立法或政策给予积极的引导责任,以支持、鼓励和协调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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