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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三)小结


  

  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我国《著作权法》都没有关于侵权归责“总原则”的规定。不过,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针对某些具体情形已经确立了明确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则总结出了比较一致的五项共识,尽管仍然存在不足,但在立法不明确的情况下还是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对我国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建议


  

  如前所述,如何确立我国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考虑到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规定,也应从我国实际出发,既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又能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作品传播。我们不同意有些学者所提出的我国立法目前已有了侵权归责的“总原则”,但我们认为确立该项原则是有重大意义的,而此项“总原则”,在立法上尽管还没有确立,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确立,也就是上述的“五项共识”。


  

  (一)与国际接轨


  

  从前文对几个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的分析,我们认识到,虽然各国对该问题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但却有某些共同点。首先各国都并列采用了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并不完全否定任何一方的存在;其次,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在侵权的认定上,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在赔偿问题上,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这种方式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防止了侵权人因无意侵权而给自己带来无妄之灾。据此,我们认为新修正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的规定比较合理。


  

  (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


  

  一方面要考虑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群众的法制水平。首先,我们应该区别不同的侵权类型,如直接侵权、共同侵权和间接侵权等,来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1]P273其次,考虑我国的实际主要体现在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不能毫无节制地提高赔偿数额,特别是在惩罚性赔偿金问题上,我们更要谨慎。


  

  (三)小结


  

  如何确立我国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既应本着与国际接轨的思路,也应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的看法是:在认定侵权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不管他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但在确定赔偿问题上,一般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但对诸如产品最终使用者等的侵权赔偿上,可采用一般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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