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The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China
许楚旭;卢梅丽
【摘要】确立我国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因素,又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从国际上看,主要发达国家大都区分侵权成立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确定;从国内法律实践看,虽然我国的
著作权法并没有确定侵权归责的“总原则”,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达成了五项共识。我国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应采用无过错原则,但在赔偿的确定上应采用过错推定或一般过错原则。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著作权侵权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这本是一个由立法加以认定的问题,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比较晚,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并未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情况,仅就一般的侵权归责做了规定。不过,立法者在此方面还是比较谨慎的,在该法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P271为将来在知识产权立法中确立不同于民法侵权一般规定的归责原则提供了依据。但遗憾的是,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前,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却仍无具体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逐步形成了五项共识,[2]学者们也按照各自理解进行阐述。如郑成思先生采用了“倒推”方法,即从专利法第62条第2款及商标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推论出无过错原则在专利法及商标法上的适用,并因此推导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1]272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认为,不能从某个条文明确列出“有过错”才负民事责任而推出其他的一般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就像我们也不能从某条文规定“无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推出其他的适用过错责任一样。[3]P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