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主要涉及程序管辖权的问题,就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而言,这种程序管辖权又区分为调查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调查管辖权指一国反垄断主管机关对于外国企业实施的行为或者在外国实施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权利。执行管辖权是指一国反垄断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作出违反本国反垄断法或涉嫌违法的判断时,进行的文书送达或者判决执行的实际权限。调查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直接涉及对其他主权国家领域内的国内企业或者行为的调查和执法,这种权限的行使蕴含着深刻的主权冲突。因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本国范围内的人、财产或行为进行支配和处理是主权国家的重要体现,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允许其他国家的执法人员在自己的领域范围内上实施调查或执法。所以,程序管辖权的实施很容易招致他国的反对或抗议,是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实施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目前,国际上合作解决法律管辖冲突主要集中在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由于涉及到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各国从属地主义立场出发,原则上不承认外国立法在国内的域外效力,因而也很难有合作处理法律冲突的可能。在私法领域合作解决法律冲突的典型就是各国根据都承认的国际公约或者通过签署双边司法互助协议,确立双方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但是,反垄断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体现着一国利益和政策导向,现有的国际公约以及司法互助规定并不适用于反垄断法。例如,2005年6月14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2条就将与反垄断有关事项明确地排除在公约适用对象之外。为了解决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可能引发的法律冲突问题,由主权国家的反垄断主管机关之间进行反垄断法执法的双边合作,就成为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和德国签署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议以来,发达国家之间纷纷签订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定。反垄断法执法的双边合作成为解决反垄断法的管辖权冲突,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域外实施效力的有效保证。
二、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实施
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具有跨国性质的垄断协议(国际卡特尔)以及经营者集中(跨国并购)的规制上。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由于只有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很强市场势力的经营者才能够实施,发生“滥用”总是在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所以,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制而言,不存在域外管辖问题。以下主要探讨国际卡特尔以及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域外管辖实施状况。
(一)国际卡特尔
在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中,垄断协议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一直都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横向垄断协议,即一般意义上的卡特尔行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调一致行为。国际卡特尔则是指这种协议、决定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是由进行跨国经营活动的企业所从事,并且其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体现在国外的垄断行为。国际卡特尔的典型表现是出口卡特尔,其特征是多家经营者以固定价格、限定产量或者销售量、分割国际市场的方式将产品出口到境外市场,以获取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利润。出口卡特尔一般不对境内市场或者消费者产生直接的利益损害,甚至还有助于境内企业避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维护整体的经济利益,故各国竞争法对于本国企业从事的出口卡特尔行为往往不加规制。然而,作为进口方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对境外达成的出口卡特尔行为往往持严厉规制的态度。根据美国司法部部长助理JoelKlein的推算,在1999年美国针对违反《谢尔曼法》而进行刑事罚款的数额超过了11亿美元,几乎所有的罚款都是针对国际卡特尔行为。[13]近年来欧盟也加大了对于国际卡特尔的处罚力度,对违法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上年度营业额可以征收不超过10%的罚款。2008年11月,欧洲委员会发表了针对包括法国、日本、英国和比利时在内的汽车玻璃厂商的市场分割卡特尔行为,征收13亿欧元罚款的巨额处罚决定。[14]在2007年11月28日,欧洲委员会宣布对包括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四家生产加厚玻璃企业的价格卡特尔行为征收高达4.8亿欧元的罚款。[15]
发生在2007年的船用软管案件是主要国家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共同面对的一桩国际卡特尔案例。2007年5月美国司法部逮捕了8名相关的外国人士,欧洲委员会、英国公平交易局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开始了调查。在该起案件中,日本公正交易委员首次对外国企业采取法律措施,对包括4家外国企业在内的5家企业发出了排除措施命令。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命令缴纳的238万日元的课征金只对日本企业普利司通一家发出,并没有对外国企业发出。[16]这表明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实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时的谨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