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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和国法学会组织的特色

  
  此外,从法学会组织的活动经费和人员来看也是如此。法学会机关的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政府拨款、法学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与任用列入公务员管理序列。1957年2月27日,上海市编制委员会通过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筹备委员会为法学会下达了编制的文件。[23]根据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沪委政法(1983)33号文,上海市机关管理局拨给上海市法学会编制20名,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24]1983年5月25日,安徽省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下达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分配方案的通知》,明确分配给安徽省法学会行政干部编制5名。中国法学会、各地地方法学会工作人员的招聘都按照《公务员法》执行。这些情况与清末民国时期法学会组织的经费来源、工作人员的聘用是不同的。民国时期的中华法学会一切费用开支及刊物编纂者费用由会员年费中支付,如果不够的话,不足部分则向社会募集。[25]1970年在台湾地区成立的“中国比较法学会”经费来源也主要是入会费、年费和捐赠等。[26]

  
  四

  
  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与黄炎培关于历史周期率的对话揭示了民主与法制将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也预示着服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将是法学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实践证明,共和国法学会组织把探寻民主与法制、推进国家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和首要任务。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在积极参与1954年宪法的制定,参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初创时期各项工作的同时,还针对建国以来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提出了颇有见地的观点:在立法问题上,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必须制定内容较具体细密刑法典、民法典等专门法典;在党法关系问题上,提出党不应该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不能以党代法,党的活动必须合法化;在法的继承性问题上,提出坚持法律的阶级性不能否认法的继承性;在法的职能上,提出法律的职能应该由强调镇压转向组织经济和文化生活。此外,法学界还对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无罪推定、法律监督、司法独立、法律教育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对这些问题的争鸣,应当说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是十分必要的。[27]

  
  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法学界通过法学会组织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等建议,为加快立法、加强执法、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了许多工作;同时还发起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讨论,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提出,做了大量的宣传舆论工作;《中国法学》、《民主与法制》、《中国法律年鉴》、《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河北法学》、《上海法学研究》、《东方法学》等法学会主办的刊物,对加强民主与法制的宣传都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由上海市法学会和华东政法学院在1979年8月创办的《民主与法制》,逐渐引起全国性影响,据报刊市场调查,到1999年,该刊在北京和上海均被列为最有影响力的刊物之一。[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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