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法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根源于人的物质生活关系,由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来加以说明。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3]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 ;“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末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5]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一直认为法律和法律观念与包括自然地理条件在内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诚如《共产党宣言》所指出的,法作为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6] 。关于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的内容,处于晚年的恩格斯在《致符·博尔吉乌斯》的信中说得十分清楚:“我们视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用以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条件下)的方式说的。因此,这里面也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装备。这种技术装备,照我们的观点看来,同时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律等等。此外,包括在经济关系中的还有这些关系赖以发展的地理基础和事实上由过去沿袭下来的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的残余(这些残余往往只是由于传统或惰力才继续保存下来),当然还有围绕着这一社会形式的外部环境”,“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但他们是在制约着他们的一定环境中,是在既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7] 。也就是说,经济关系包括“地理基础”即自然和围绕着社会的“外部环境”即自然环境。马克思的创始人还指出,真正的法律把“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这种自由的自然规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8] 。对于那些将人的意志夸大到不适当程度、以为凭借人的意志可以任意制定任何法律的“唯意志论者”或“精神万能论者”,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深刻地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9] ;“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10] 。因此,良好的环境法律应该与自然环境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应该遵循自然生态规律。

  
  在实现环境法治的进程中,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具有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作为环境法治首要环节和前提的环境立法,它不仅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决定并影响持久而稳定的环境法治秩序。通过环境立法,可以确定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原则、措施和制度,可以就大气、水、土地、矿产、海洋、生物等环境要素,以及经济社会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环境贸易、城乡建设、资源开发、区域综合开发整治等活动,制定具体的行为准则。因此,环境立法影响环境法治的全部领域和整个过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