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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词、概念与观念

  
  陈老师认为,刑法的迫不得已原则是刑法理论的基础,它的内容是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其他部门法的规范,但是其他部门法的制裁措施已经不能有效地制止的行为;对于违反其他部门法规范的行为,如果不用刑罚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将从根本上受到威胁。

  
  刑法的迫不得已原则可以追溯到陈老师对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本区别的认识。我国法学理论认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刑法特有的调整手段,即刑罚。陈老师不仅认识到,是否以刑罚作为制裁措施是从形式上区别刑罚与其他部门法的唯一标志,而且还挖掘出刑罚这一为刑法所特有的调整手段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最基本人权的关系。刑罚是对公民最基本人权的剥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对自由权的剥夺,罚金和没收财产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剥夺政治权利是对政治参与权的剥夺,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剥夺。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刑罚所体现的社会关系表明,刑罚就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剥夺,而它只有为了保护人权或者人权的实现条件(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的目的,才能获得正当性。

  
  刑法的迫不得已原则是刑法理论的基础。当人们幻想严厉的刑罚可以有效的惩罚犯罪时,它提醒人们惩罚犯罪必须以保护人民为根本目的,必须以保护人民的范围和需要为限度。“严打”的口号透射出国家对严厉的刑罚的崇拜,人民的情绪似乎在对犯罪人的惩罚中得以宣泄,我国刑法规定赋予法官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扩大犯罪范围和从重处罚中找到了理直气壮的自信,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却变的飘摇不定。惩罚犯罪本来应该是为保护人民服务的,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使得剥夺公民基本人权的刑罚具有了正当根据,惩罚犯罪不能超过保护人民的范围和需要,这些基本的价值在特定的形势和人民被误导的情绪中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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