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就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修订后的
刑法同样将该罪列入
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相应地增加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刑法规定了该两种罪名,目的就在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全面执行,维护司法权威。为正确适用该条文,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关于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的立法解释。为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法律威慑力,进一步整肃执行环境,在浙江省政法委的协调指导下,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04年6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为全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做好执行工作提供了又一保障。有法必依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内容,是人民法院执法的最基本原则,
刑法的上述规定,为我们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2、现状的需要
(1)执行难的存在
“执行难”,不需要用统计数字来衡量、来评测,它已成为公众确信的事实,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切身体验,更是案件当事人不断信访的重要内容。院长接待日,当事人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结执行案件。2004年7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启楣《在“加大执行力度,服务‘平安浙江’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提到:近年来,具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多发,躲债、赖债行为盛行,既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也对社会信用秩序形成了极大冲击。如果对这类犯罪行为不予严厉制裁,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解决“执行难”不仅受到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人民法院自身的重视,也受到人民群众的关心,当事人更是时刻关注着人民法院如何面对执行难。如何解决执行难?党中央已经下文要求各级党委全力配合法院解决执行难,法院也经多方努力,虽然缓解了许多,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仍是压身上沉重包袱,他不仅是中国的现状,也是国外某些国家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