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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手段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多为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起共同阻挠、妨害、抗拒执行的其他人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利益而阻挠、妨害、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也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必须执行的制度。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就是藐视法律、藐视法庭、藐视法律秩序重要性的严重表现。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有执行能力”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拒不执行”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公务证件。“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恶劣;二是拒不执行行为造成严重的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三是拒不执行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

  
  为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随时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证据和材料,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处所及转移情况。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将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提高执行权威,改善执行环境,促进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严厉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必要性

  
  1、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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