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
宪法,应当把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加以规定,把实施科学发展作为基本国策加以规定,把公民环境权利及义务加以规定,从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活动奠定
宪法基础和赋予最高法律效力。
环境基本法
第一,把《
环境保护法》地位提升到由全国人大制定,并上升到环境基本法;第二,在总则中明确指导思想、原则、立法目的;第三、内容上包括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包括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环境纠纷的处理机制、法律责任等。
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扬弃“末端治理”的做法,加强环境污染的总体控制,应在政策、规划和管理各个层次上对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综合决策。加强源头控制制度、废物资源化制度,建立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制度,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市场化。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促进环境容量的物权化,使其纳入市场运作。如,制定《环境补偿法》、《温室气体控制法》、《环境税管理法》、《排污权交易法》、《环境保护基金法》、《环境审计评价法》、《区域环境管理法》、《流域环境管理法》等。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近年来,资源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从石油涨价到电力短缺,从频发的矿难到历久弥新的煤电之争,中国的水、电力、耕地、煤炭等基础性资源全面告急。更让我们不能乐观的是,经济长期存在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且还有加重趋势。到2004年底,我国发电机总容量已达到4.4亿千瓦,而日本只有2.2亿千瓦却创造了4倍于我国GDP.沉甸甸的数字告诉我们,我国的资源安全状况是紧张的,发展模式的选择和对资源利用的预期,都面临着做出调整的紧迫压力。第一,完善资源产权制度;第二,完善资源税制和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三,建立以市场机制为的资源价格制度;第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定价机制;第五,建立资源循环利用制度;第六,建立重大战略性资源储备制度。
其他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重大突发环境事故预警应急制度;跨国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