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本文所称的“公职律师”,与国家近年推行的“政府律师”、“公职律师”制度并非同一概念。国家推行的有关“政府律师”与“公职律师”可以从包括国有律师所执业律师在内之各类律师事务所中产生,亦可以是政府部门直接向社会聘用的专职律师人员,也可以是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并为司法行政机关执业许可而在本机关内从事专职法律服务的政府公务员。本文所称的“公职律师”,则是指国有律师所中全部的执业律师。其所以为“公职律师”,乃是因为其本原性身份,即兼有公务员和执业律师之双重身份。
面对这一突显的“中国特色”,上至国家颁行的《
律师法》,下到地方行政规章,均无视其客观存在,正如无视国有企业中国家公务员之客观存在一样,都是很不现实的。有一点我们完全可以肯定:至少于当前乃至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不可能象西方法治国家那样对律师业彻底“断奶”,更不可能将中国特色律师制度中的“国有律师所”踢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之外。
鉴此,我们只有为国有律师所的“公职律师”正名,才能切实理顺国有律师所及其执业律师的管理关系,真正调动国有律师所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真正发挥国有律师所不可替代的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真正实现中国律师业整体的科学发展与和谐进步。
(三)完善国有律师所的分配机制,集束律师人才优势。
长期以来,国有律师所没有成熟而合理的分配制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成长壮大,并造成其优势人才的大量流失和资源浪费。为此,我们必须将完善国有律师所分配机制作为当前一项紧要的战略任务,列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这方面,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而且成熟的经验,其中突出的是纳入国家公务员系列统一管理,并实行人才激励、双向流动和晋级奖惩等机制,完全可予借鉴并予以创新,以打造国有律师所更为成熟而理性的分配模式,从而为集束律师优势资源,切实壮大国有律师所的综合实力与发展后劲,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持。
(四)净化国有律师所的执业环境,促进职业品牌建设。
“环境能育人,亦能毁人。”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设与维系,在某种意义上甚于律师个体生命的维护。近年来,客观而言,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与恶化同步,或者说这种改善与恶化以一种更为文明的方式在推进。尤其是国有律师所所面临的显性的和隐性的执业环境障碍,更是如此,诸如国有律师所被赋予更多更重的和谐稳定大局负担、公务活动出勤负担、利益冲突审查负担、大要案件报审负担、群体事件调停负担和法律援助义务负担等等,不一而足。国有律师所因其投入与付出的极大反差,权利与义务的极不对等,其本身的生存甚至尚未越过“温饱线”,却被要求去承担比其他非国有律师所更多的付出义务,又何以实现跨越式发展,从而象其他非国有律师所一样走上“品牌创新”之路呢?
不仅如此,如果说前些年“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只是国有律师所的老毛病的话,而今,“律师忙活了半天,不如领导的一句话”,则成为许多国有律师所的通病。国有律师所执业环境的最终改善,更仰仗于国家整个法治建设水平的提升和国民法治文明传统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