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权理念映照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引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虽然由大量的[14]被称为“基本原则”和“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不同文本组成。但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的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存在的,并不能完全将其视为简单的规则的相加。我国对其的吸收借鉴要立足于一个较高的层面,全面地认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借鉴的过程中保持前后的一致,避免出现上文中所提到的改革和改革之间出现冲突、矛盾的情况;其次,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都是和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所紧密联系的,是根植于本土的。[15]尽管如上文所述,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有其普适性,其系统的保障人权的理念也是我们应当学习的,但普适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全盘照抄,任何优秀的制度最终只有和一国的具体国情很好地结合方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中国有中国的特殊国情,在向外吸收借鉴时就必须考虑到我国的特色,决不能一味地照抄照搬,而是要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融通。


  

  (二)解决体制缺陷[16]——调整公[17]、检、法三机关关系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被视为我国立法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规定。由于这种关系直接来源于立法,特别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而当然地获得了合法性和正当性。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检法三机关的此种“法定关系”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特别是在刑事司法运行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无法根除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使三机关之间此种关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引起了广泛的探讨。笔者在此试通过对三机关中两机关间的关系的论述,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出发,尝试为三机关关系予以重新定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