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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筑宅。即在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和附属物,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在宅基地上进行非筑宅之使用,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挖建鱼塘等。这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之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取得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条件方面的规定有:①凡无宅基地、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因国家或乡村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划宅基地;②应当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使用耕地的,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③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④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⑤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8]

  
  (二)取得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程序是:①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②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转用的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③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不过,各地具体操作程序有所不同。[9]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①筑宅权。即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建造住宅,包括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并取得对住宅的完全所有权。②转让权。即在转让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所有权时,有权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10]③种植权。即在宅基地空闲处从事种植并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庭院、房前屋后种植树木、花草等收益归使用权人所有。

  
  (二)使用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义务有:①正当使用义务。即权利人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必须在批划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新批划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建造住宅。②接受规划义务。即服从国家、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的义务,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或建设集体公、公益设施需要,而需要变更使用权人的宅基地时,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因变更给使用权人造成困难或损失时,应依法予以补偿。③遵守法律义务。即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违反法律、妨碍公共利益和邻人合法利益。如,转让时不得以馈赠钱款、索取物资、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变相买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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