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又称为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建设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程序将土地无偿拨给使用者使用,并对使用者的权利予以确认而产生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物权法草案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方式的性质上属于通过行政行为取得,划拨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②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权利内容上仅限于使用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个别情况下有收益权,使用者不得将该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也不发生继承等;③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限,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其无偿性表现为,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需向国家支付出让金或其他对价;④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11]⑤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定期性;⑥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可以由政府批准无偿收回;[12]⑦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者须向国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
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一)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
物权法草案规定,因设立乡(镇)、村企业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章规定。可见,物权法草案确立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以及《
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了农民集体土地的他物权,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在主体范围上,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人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有资格取得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者。除了以上三类情形外,其他主体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取得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②在客体方面,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且主要是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③在内容方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占有、使用该土地,在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从事生产或生活或公益事业,但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