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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李绍章


【全文】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法草案规定的一种独立用益物权。[1]为了阐述方便,本节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概述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物权法草案第14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性质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大致可归于地上权之列。[2]就其权利人对土地的具体支配权限范围而言,因使用目的、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而存在许多差异,因此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也表现为不同的内容,例如有的可以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收益、发展房地产,有的则只能修建某些设施、不得拥有开发、经营、利用土地收益的权利。而且使用权人原则上只能在取得使用权时确定的用途限度内使用国有土地,非经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改变其使用权的具体内容。[3]

  
  从我国目前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即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和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物权法草案第142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商业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二)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

  
  1.概念、特征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它有下列特征:①出让的性质是民事法律行为。将土地作为一项财产,由政府代表国家作为所有人,土地使用者作为他物权人,双方按平等、自愿、有偿的方式设定他物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4]②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即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出让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受让方。③客体是国有土地。[5]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明确规定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的山岭、荒滩等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④权利的性质是他物权。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一项对土地使用、支配的具体权利内容相对广泛的他物权,有确定的期限,[6]即土地使用人交付出让金为对价取得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终止,由国家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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