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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有:[11]①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物权法草案第131条规定:“禁止占用承包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这项义务要求承包方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从事损害性活动,如建窑、挖沙、采石、毁林等。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现在《农业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承包方的响应义务。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都有类似规定,如物权法草案第135条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可见,本条规定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和交回的消灭方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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