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章,又名李绍彰,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9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页。 陈小君:《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至于该种占有性质如何,有学者认为不局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也可以。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但笔者认为,应以直接占有为限,不应扩及间接占有,因为间接占有因不能对物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之目的自然难以实现。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399页。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3页,第71—73页。转引自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9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参见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4—345页。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0页。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3页。 所谓入会权是指居住在一定区域或村落的居民在一定山林原野之上进行管理、经营、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1999年台湾地区的立法机构开始审议对物权法的修改,其中对用益物权的修改主要有:(1)废除永佃权,增设农用权;(2)调整地上权的内容;(3)扩张地役权的客体及主体;(4)将典权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对典权人不要求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5页。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2页。 典权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命运被学者称为“三进三出”,在数次《物权法》草案中,经历了“规定典权——不规定典权——规定典权——不规定典权”的反复过程。关于典权的性质、法律地位等问题至今在学界尚未形成定论,可以说,其在物权法和民法典中的前途命运未卜。至于矿业、水资源、森林、草原、海域等因自然资源发生的权利,性质如何,也存争议,笔者认为宜在物权法专门教程或者自然资源法中讲述,作为民法案例教程,为了与立法保持一致,本教材暂时不予考虑专节阐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