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现行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
我国现在由《
民法通则》和各种民事单行法构成实质民法体系。通说认为,我国《
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水法》等已经建立起了以下用益物权体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取水权)等。此外,通说还认为,我国《
矿产资源法》、《
渔业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还规定了渔业权、采矿权和狩猎权等各种准用益物权(准物权)。[13]
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2002年12月由全国人大制定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篇规定了下列用益物权: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林地利用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14]本书将按照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物权种类进行介绍。
【案例及基本原理解析】:(略)
(选自《民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本人担任副主编并承担第二编“物权法”部分的“物权基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占有”四章内容的撰写任务,以后将陆续贴出“物权法”的其他部分。本书编著于2005年,彼时《物权法》尚未颁布,索引“条文”为当时“物权法草案”。其他学术文献引注亦为当时之研究成果。特此说明。)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