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责任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
劳动法》第
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其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在规范此类行为时,应当仅对影响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进行审核,以免过多干涉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条款解读:《意见》再次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运用。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制定严密而完整的规章制度往往不是很容易,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就可以免除相应的诚信工作的劳动义务。实务案件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即便是对于一些长期旷工、打架斗殴等严重不当行为,部分劳动者却以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没有相应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意见》根据民法诚信原则对此种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此同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但这种判定,“应当仅对影响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进行审核,以免过多干涉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企业应对:企业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和企业的自身情况,经由法定的程序,制定或修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首先,企业应尽可能完善和细化自身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不当及违纪行为作预先性的规定,并交由员工签收或进行必要的公示。其次,在规章制度特别是劳动纪律的制定技术方面,除了规定具体的项目和内容外,应该留有相应的兜底性条款。比如,可以在劳动纪律的最后一项加上“其他违反劳动者应尽义务和职业道德的”等条款,以利于以后发生争议时不会无“规”可依。最后,即便是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不严整、不细密,在仲裁和诉讼阶段,亦可以援引《意见》的规定,适用诚信原则进行处理和抗辩。
十二、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
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
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主要是指在招用劳动者环节,企业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而迫使员工接受担保事项。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员工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企业为加强员工责任心,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约定相应担保事项,法律并不禁止。《意见》对此予以了明确。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禁止约定“流押”或“流质”条款。
企业应对:《意见》实际上间接许可了在合理公平情形下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担保事项。比如,对于收银员、出纳等涉及大额现金直接管理的岗位、金银首饰等重要商品销售的岗位,企业可以与其在协商一致的前提设置必要的担保。但此担保的合理性判断需要满足两个原则和要件:一是对等性原则,即不得任意约定过高或明显不合理的担保,要与员工实际管理和掌控的财物价值比例对应;二是合法性原则,不得违反《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任意设置“流押”或“流质”条款。
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也可以继续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条款解读:竞业限制争议在劳动纠纷中比较常见。尽管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但对于如何依法保护或者说如何采取相关措施,企业往往掌握得并不是非常清楚的。很多企业在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事项时,往往只是有着原则性的约定。而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员工则相应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竞业限制预定不明确,很可能这种竞业限制的约定会失去实际上的效力,这不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对企业也并不是非常公平。《意见》根据民事合同的一般原理,认为约定不明的,并不意味着约定无效,而是可以进一步协商处理;而当无法协商一致时,按照通用基准进行适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