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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的工程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二)雨水集蓄灌溉设施的保护问题
  
  由于受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制约,群众采取的是长期承包使用土地,而对灌溉工程设施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农户受益的管理体制,土地、灌溉工程设施、劳动力等各生产要素相互脱节,工程管理不到位,保护权责不明确,致使工程利用率低下,生产受到了极大制约。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雨水集蓄灌溉设施的保护。
  
  1、分立经营权、所有权的合同经营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也曾存在着相似的情况,但他们积极地探索了运行机制,并制定实施方法,以确保灌溉工程良性运行。[2]而吉林省也制定了《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人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那么,在干旱的西北地区,同样也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对灌溉设施进行承包、租赁,并与村集体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收入、经营和管理体制。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遵从所订立的合同,任务人对机泵、管灌等设施进行保护和维修,保证工程最大效益的发挥。而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也会使现有的灌溉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使之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2、建立农村灌溉用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在法律程序上成立一个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水管单位和农民代表组成的用水户协会,以某一灌溉区域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实行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农村用水合作。对农民进行相关知识培训;确定灌溉边界,划分用水小组,选举用水户代表,推选协会执委会候选人,并对执委会候选人和用水户代表进行培训;对协会内农户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选举协会执委会成员,制定协会章程和各种管理制度,成立用水户协会,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水协会属于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团组织。同时用水户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涉协会内部事务,但协会也接受政府、水管单位及会员等的监督。在自主管理方面,处理好协会与村委会的关系,特别是只灌溉一个村的协会,要明确协会与村委会不同的责、权、利。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将灌溉设施所有权移交用水户协会,并保证移交的灌溉设施能运行良好,如果将破损严重的灌溉设施当成甩包袱一样移交给用水户协会,反而增加协会和农民的负担。灌溉设施经营管理权或产权移交给协会后,能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他们参加灌溉设施维护管理的积极性,协会也可以利用灌溉设施开展多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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