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协议。
主要指资源国(政府)或其国家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资源国以其专门法律和特别程序特别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区域内同资源国或其国有公司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生产和经营自然资源产品、并按约定承担风险、分享产品或利润的特殊协议。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协议适用于资源国各种自然资源的大型开发与生产经营项目,最早适用于资源国的石油资源开发,后来扩大适用于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水力资源的开发,已成为资源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国际上常见的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协议主要有特许协议、合营协议、服务协议。在我国境内的国际河流的开发可以考虑与其他流域国共同签订国际合作开发水资源协议来实现共同开发。[7]我们认为,要以流域的整体利益为基础,强调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从“绝对国家利益”转向“有限国家利益”。
2、利益补偿机制的确立
国际河流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相互间的利益补偿是流域国的共同义务和责任,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强调我国在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产生的国际意义,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2007年8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
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意见指出,目前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意见提出目前应当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以及流域水环境保护区等四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其中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区,环保部要求各地应当确保出界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推动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虽然这项是针对国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区的生态补偿,但对于国际河流开发与利用也能起到指导的作用。
结 论
我国应开始关注境内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研究工作,开展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确保国家利益地基础上,积极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提高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国际地位,同时积极争取国际资金和技术用于境内国际河流的保护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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