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域各国的信息共享机制
建议国家放宽环境信息交流渠道。所谓环境信息,目前公认的是《奥胡斯公约》对环境信息的界定,指包括环境、生物多样性(含转基因生物)的状况和对环境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的因子(包括行政措施、环境协议、计划项目及用于环境决策的成本——效益和其他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及假设)在内的一切信息。
我国应开展科学研究学界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互通信息,在建立国际河流水环境监测站网的基础上,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形成国际河流流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网路。同时,宣传我国的水资源战略与目标,了解其他流域国家的目标与对我国水资源开发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我国在国际河流上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步伐。国际河流水资源作为多个国家共享资源,通过国际合作进行流域的开发与管理是实现公平合理利用,流域水资源最佳利用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负有诚意的国际合作首先就体现在资料信息交流上,没有良好的信息交流是难以实现真正的或者说有实际价值的国际区域合作。针对我国目前对国际河流的开发采取的国际河流信息封锁行为,既不利于国际河流的最佳利用,也不利于各国充分的享有各自的水资源权利。因此,要进行国际合作就要与相关流域国进行广泛的接触,参与相关的国际合作,尽快实现信息交流而且不能始终站在观察国和对话国的角度看待问题,必须进入有实质性介入的方式参与,才有助于推动真正的国际区域性合作。如:依据《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九条就规定:“各国须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方法,对本国可能受属于本条款草案范围活动影响的公众,提供有关该活动,所含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情报,并查明他们的看法”。国际法委员会指出,这一规定由国际法,尤其是环境法中的一个新趋势所引起。“这个新趋势就是通过提供信息来邀请其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成员参加决策程序,为其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使最终决策者了解他们的意见。”[5]可见,信息交流无论对本国公民还是对国际河流上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利益共享与补偿
“各流域国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强调他国对本国造成的损失,而忽视一些正面的影响作用。如同样是泥沙问题,上游国往往认为水土流失导致国土流失,认为下游国从河流泥沙获得大量营养物质,维持其土地的肥力,而下游国往往强调泥沙影响了水质和航运。”[6]只有我国参与到区域性国际河流合作中时,或者说就是当我国承担了相应的国际河流开发和保护的国际责任和承诺对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与充分保护时,我们才可能在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获得广泛的国际技术与资金支持。也只有通过公平合理权利及一个国家不损害其他国家利益的义务,实现整体利益。笔者建议从以下利益方面综合考虑我国以及其他各国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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