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资金来源匮乏
目前国际上有许多资金和技术正在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许多发达国家正在参与发展中国家地区国际河流区域开发中。这些技术与资金援助项目和开发项目,大多提供给参与国际河流合作开发的国家。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开发与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区域,每年许多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这一区域的援助资金有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但正是由于我国始终没有参加眉公河委员会而不能得到相关的国际支持。
三、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与对策
(一)加强国际合作
为尽快溶入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区域国际合作开发中,享有应有的权利,目前必须尽快展开境内国际河流的资源本底、环境、水资源需求等方面的综合实证调查研究,制定科学且可信度较强的流域开发与管理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国内水需求量,调整规划,为在未来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的国际性协商或谈判中获得更多权利和提供必要的信息基础和良好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开发条件较好的流域,我国应把握良好时机,积极参与国际河流的合作开发,在水资源开发中占据有利地位并扩大国际影响。如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境内的水电重点工程已大都进入实际性实施阶段,下游各国间达到的区域性国际水条约《眉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对我国的约束程度大大降低,且其条款与国际水公约条款相比较要宽松许多,通过谈判参与该协定对我国来说目前是比较好的时机,既实现了境内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水资源开发,实现区域性国际合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各流域国都拥有公平合理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的权利,而且该权利不完全受利用时间前后的限制。但享受国际
水法和流域开发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前提,是参与到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国际合作或活动,成为国际
水法和成为《眉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的签约国或成员国。因此建议我国在适当的时候参加这些国际协定,成为签约国或会员国,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监督条约的实施,为可持续地利用国际流域水资源提供依据和支撑,这样更有利于我国境内的国际河流的开发与合作。为履行国际环境条约,“十一五”期间,我国需要配套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水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外来入侵物种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