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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在国际河流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然而,我国还只是该委员会的观察国,我们并没有参加眉公河流域的开发。各流域国都有合理利用水资源时要求,其他流域国予以合作和利益与损害补偿等主要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不完全受利用时间前后的限制。但享受国际水法的权利,其前提是参与到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国际性合作或活动,成为国际水法的签约国或成员国。由于我国不是该协定的签约国,从而在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信息国际交流缺乏
  
  在流域互通信息方面,水文水资源信息共享是实现国际河流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的最基本的保障条件。虽然我国已向社会公布公益性水资源资料,但就已发布的水信息资源来说,将其直接用于流域开发规划是不可能的。针对国内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2007年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首次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为确定一个可操作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共五章二十九条,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环境公开作出了规定。第一,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环保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有关信息。第二,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对应公开何种信息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第四,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目前对国际河流的开发采取的国际河流信息封锁行为,正常情况下的信息国际交流并不会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如《眉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就规定保持眉公河流域在雨季和旱季的流域内和流域外水资源利用必须遵守通知和磋商程序。总的来说,信息共享从一条法律条款说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事实上这是我国面临的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但这也是我国要参与到国际河流开发所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必须履行的基本国际义务。我国在今后的国际河流开发中,参与国际合作与承担国际义务中非常重要而极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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