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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

  
  (三)大众消费社会的弊端也需要确认消费者的环境责任,进行产品环境责任的延伸
  
  人类历史上先后经历了两次消费革命。第一次消费革命发生在18世纪,由工业革命引发的消费热潮从英国发端,随之遍及世界。这次消费革命的结果是,在整个社会引导了一种以消费品的高档来显示自身的有闲和显赫地位的炫耀性消费的风气。第二次消费革命发生在20世纪,它把整个资本主义社会推向大众消费的阶段。大众消费阶段的进入标志着消费社会的到来。消费不仅普及社会各阶层,而且成为了人们生活的目标。以往节俭的美德已经失去了意义,奢侈消费成了社会的风气。如果以消费革命为界来划分社会阶段的话,那么第一次消费革命以前的社会可以称为前消费社会或生产型社会,而第二次消费革命以后的社会称为消费社会或消费性社会,第一次消费革命至第二次消费革命之间无疑是前消费社会或生产型社会向消费社会或消费性社会的过渡阶段。[5]从科学技术以及生产力的发达角度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大众消费社会也意味着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从整个人类的生存状态以及精神生态的角度看,建立在对资源高消耗以及向他国转嫁发展危机,甚至为维持本国高消费的生活方式妄想对他国“殖民”基础上的所谓消费社会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倒退[6]。当然在重新思考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时候也要注意避免陷入一种“不是即非”的思维:只要进行现代化建设,就必然导致物质主义的生发和张扬,从而导致伦理道德的沦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而为了保护和维持已有的伦理道德和生态环境,就只能牺牲发展和忍受贫穷。这种思维其实与“零增长”理论所倡导的极端观点没有本质的差别,是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根本相悖的。问题解决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停止消费,在于我们应重新思考“何谓消费”,“ 消费到底是什么”,应该是人在支配消费而非消费在支配人,因此消费者必须为自己的消费方式负责。消费者的责任是延伸产品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要求消费者对其使用产品后的废弃物承担一定的废弃物处理责任。其根本意义更在于通过建立消费者的废弃物处理责任责任使其改变过去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绿色消费,即适度消费、循环消费。它是一种与自然生态相平衡的、节约型的低消耗物质资料、产品、劳务和注重保健、环保的消费模式。
【作者简介】
孟春阳,河南南阳人,法学硕士,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
【注释】

江西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立项(赣教社政字5号)、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资助课题《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Lindhquist Thomas,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in Cleaner Production,May,2000,P30.
Lindhqvist Thomas,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in cleaner production Lund University,Sweden,Ph1D1 dissertation,2001.
黄英杰,梁富丽:《国内外执行延长生产者责任制度现状》,载《永续产业发展》,(台湾) , 2004,(3)
Joel Schwartz & Danna Joel Gattuso,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Re-examining It’s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rogress,2002.
姜继红,郑红娥:《消费社会研究述》,载于《评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
陈昕:《消费文化:鲍德里亚如是说》,载于《读书》,1998,(8),p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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