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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事件”的出路何在?

  
  按照立法法九十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的受理机关是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权机构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具体承办受理单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重庆市受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机构是市人大法规委员会,审查机构是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珠海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规章进行审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协助审查。四川省受理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机构是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的规定》对政府规章的审查机关和启动审查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同时规定了备案审查的启动方式,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规章有超越权限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违背法定程序的、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种情形之一,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有前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34]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有审查必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查。由此可以看出,李洋等受到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者以及所有关心李洋们和“李洋事件”的中国公民,[35]都可以向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的建议,像那些关心孙志刚案和中国宪政建设的三博士、五学者一样提出审查建议书,启动现有的法律程序,来解决社会面临的问题,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争论和呼吁。

  
  (二)提起行政诉讼

  
  “李洋事件”中李洋等28名考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的影响,而海南省教育厅做出的通知显然是针对李洋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李洋等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以海南省教育厅为被告,对该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海南省教育厅做出该处罚的主要依据是海南省政府[2003]7号文件,即地方政府规章。而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部分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12条第2项)。[36]因此李洋等不能对海南省的规章提起诉讼。[37]但法院要对行政机关的依据做出处理。因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参照规章[38](《行政诉讼法》第53条)。而根据王汉斌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的解释是:“现在对规章是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仍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该作为依据,有的认为不能作为依据,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我们考虑,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规章,行政机关有权依据规章行使职权。但是,规章与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不完全相同,有的规章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草案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的规定,是考虑了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也即规章是否合法,法院必须根据上位法进行审查之后做出判断。换言之,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的合法性不仅有权提出疑问,还有权进行审查判断。法院对于不合法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39]同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即法院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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