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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社区矫正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刑罚制度中的一个充分体现着刑罚智慧的制度安排,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内涵结构式具有以下的特点:


  

  1.在结构上,并没有取消并始终保持着原判的极刑(死刑执行)的最终可能性,这既是顽冥不化的受刑人的最大的威慑源,也是立意悔改的受刑人的最大的激励源。


  

  2.“缓期二年”中虽然表面并没有说明,但是其中蕴含着或者说是捆绑着、套装着一个与缓期相同时间的严厉自由刑,就是说,缓期的这二年,用刑人并非什么都不执行,而是要执行一个处遇相当严厉的自由刑。


  

  3.死缓制度设计为现代刑罚体系提供了一个单独的刑罚逻辑。实际上出现了一个“刑罚组”或“刑罚组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实是一个刑罚组,即以死刑为本刑,却又偏偏先不执行,先要执行的是与本刑捆绑在一起的“缓期二年”,是一个处遇严厉的二年自由刑。本刑在一般情况下被虚化为一个震慑要素,一个极大可能性。与此同时,长期自由刑(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成为另外一个极大可能性,从而给受刑人和用刑人一个抉择的机会。特别是对于受刑人,一般都会以最大的努力来争取第二个极大可能性,即转化为长期自由刑的可能性,从而达成制度设计者的期待,产生应有的激励作用。


  

  缓刑体制在刑罚制度中关于死刑执行方案中的应用,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死刑制度,这是缓刑资源在开发应用方面值得关注的案例之一。


  

  二


  

  刑罚体系中的缓刑的另一种样式,是轻刑缓刑,其实这也是一种“刑罚组”。它的一般的表达形式和结构是:“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在刑罚逐渐趋轻趋缓的现代社会,这种刑罚样式逐步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其原因之一就是其中蕴含着较大的刑罚资源。


  

  在这里,“有期徒刑若干年”虽然是本刑,但是一般也只是表现为一个极大可能性,作为这一刑罚组的实现来说,最重要的是捆绑在一起的“缓刑若干年”的实现问题。


  

  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缓刑”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种或刑罚类型,因此它依然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属于刑罚的实现样式或执行样式。对于用刑人来说,作为刑罚的具体运用,作为刑罚实现样式,他也可以有多种选择:(1)缓刑期间什么都不做,如果在缓刑期间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有漏罪,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即要执行本刑;(2)缓刑期间内对受刑人监督考察,视其表现到期或者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执行本刑。如果表现好,“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的本刑即不再执行,从而缓刑的过程就成为原判刑罚(本刑)的实际替代物(《刑法》第七十六条)。(3)为加强刑罚的效能,在缓刑期限中再套装着一个严密的矫正过程,例如“社区矫正”,使缓刑的过程内存在一个实实在在的能够发挥作用的教育改造受刑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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