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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立法初步研究

  
  四、我国农村饮用水源安全立法框架
  
  (一)我国农村饮用水源安全立法模式
  
  与发达国家、地区不同,我国城乡差别较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有其特殊性,因此,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在立法模式上,一是制定专门的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将城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二是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如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条例或者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三是由农村饮用水管理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
  
  就第一种立法模式来说,制定专门的法律立法难度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差别大,目前实现统一管理难度大。就第三种立法模式来说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涉及的部门多,部门规章无法解决部门职责交叉与不清问题。
  
  由于《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都有专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定,为更好地结合现有法律的规定,减少立法难度与立法成本,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农村水资源保护条例或者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来实现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目的。笔者认为,第二种模式从立法效果与可操作性来说,是目前我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立法的可行模式。
  
  (二)关于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立法主要内容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问题,有关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必须建立与完善农村饮用水源的供给保障机制,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市场机制以及农村饮用水源的管理机制。农村饮用水源的供给机制主要包括饮用水源的规划与划分,水资源的配置等;市场机制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政策实现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多途径保护;管理机制主要实现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的多部门协调,以及有关利益主体的参与管理。
  
  具体来说,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立法应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制定国家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且将这些规划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对于水资源缺乏的地区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2、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责(主要包括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饮用水源的选择、保护、检测等),乡镇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进行帮助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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