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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布局产业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制

  
  在学理上,一些学者为保护流域水生态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法律建议,包括制订长江法、黄河法,设计流域水资源保护如何立法,提出完善管理体制,实行全流域监督管理、开发利用制度和污染防治制度等,但这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一般也没有特别强调产业布局的重要性,而仍是传统的如环境规划、总量控制、许或证制度、排污申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6]。
  
  三、科学布局产业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科学布局流域产业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的立法模式
  
  理论上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一是基本法立法模式,即专门制订产业布局的一部法律,系统性地规定产业布局的各项制度。这种模式可以分为为所有产业布局立法和专为流域产业布局立法。如果是为所有产业布局立法,那么流域产业布局可以作为其中的一章作出规定。二是基本法+特别法立法模式,即除制定产业布局基本法外,还在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分法、流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制产业布局。三是专门法模式,即在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分法,以及重要流域立法如长江法、黄河法中,明确产业布局的规制,诚如《淮河污染治理暂行条例》的模式。相对而言,第三种模式立法成本更低,并且可以更详细地作出流域产业布局的法律规划,即将流域的产业布局规划立入法律之中,从法律的层面确立流域产业布局的效力和约束力。
  
  (二)科学布局流域产业的法律原则
  
  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原则。当前许多法律法规在规划中,强调保护环境,尤其强调防治水污染。而水污染是造成水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造成水生态破坏的原因还可能是过度放牧、过度或不合理的开发、过度砍伐等。因此,产业布局不仅仅理解为工业布局,也不能仅仅理解为防治污染,而应当理解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在流域产业布局中确定保护水生态环境原则,要求在流域产业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流域不同区段的水生态要求,科学、合理地布局农、林、渔、工业等。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是指为了保护流域水生态,直接以个体或团体的名义直接参与流域产业布局的规划、实施和监督。公众直接参与产业布局可以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在流域产业布局规划只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因为公众可能是长期生活在流域地区,直接承受着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公众考虑的不仅是经济发展,更考虑生态环境。而且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公众对于自己生存的生态环境日益关注,如果有规划权的公权力无视公众的环境要求,那么公众必然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反抗。因此,确保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都需要公众参与流域产业布局。
  
  公开原则。美国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充分表达了公开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各种规划的公开性不充分,导致包括流域产业布局规划在内各种规划失去了公众对公权力的监督,使公权力有机会凭借规划权不断更改已有规划。另一方面由于流域不同区位段地方政府规划公开度欠缺,使得流域管理机构或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难以实施监督。因此,流域产业布局规划应当公开,只有公开才能实现监督,也才对流域地方政府产生一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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