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流域资源调配中西部生态成本与生态补偿利益主体损益分析
实施跨流域资源调配对西部进行生态补偿,需要明确资源调配进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而确定西部在全国“生态-经济-社会”大系统中承担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供义务和享有的生态补偿权利。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和“责、权、利相统一”的生态补偿基本原则也同时昭示理清资源调配进程中西部生态补偿利益关系,明确补偿和受偿双方权利义务是构建和实施西部生态补偿的前提。西部良好的资源赋存条件使得西部成为我国大多数跨区资源调配工程的源头和重要的水电、能源及多种矿产资源基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形成的生态扰动和生态破坏等生态成本,尤其跨区域资源调配产生的生态成本业已严重影响西部生态效益服务提供功能的发挥和和生态建设的进程。理顺其生态成本的发生机理,形成合理的负担机制,是进行西部生态补偿的理论前提。
基于“生态-经济-社会”大系统分析,西部因资源及资源产品输送交易导致的生态成本包括: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生态成本;⑵自然资源输出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机会成本;⑶自然资源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态成本,如煤电生产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等。据统计,2005年因西电东送使得贵州单位GDP能耗上升0.68%,云南上升0.17%,电力、蒸汽等热水产业SO2排放占贵州总排放的61.95%。更为严重的是西部资源输出区大多经济基础薄弱,环保投入非常有限,污染预防与治理能力低下,加重了生态危害的后果。如2005年广东省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为77.8%,而云南和贵州仅分别为43.8%和42.6%。 [6]⑷资源及资源产品输入区因输入而少支出的消极生态成本。如“十五”期间西电为广东节约能耗4.4千万吨标准煤,2001-2004年广东利用西电累计节省电力成本约70亿元。 [7]
因此,西部在跨区域资源调配过程中承担和支付的成本包括:⑴资源成本。基于西部环境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和生态建设的主体地位,西部在资源及资源产品输出过程中付出的资源成本,包括资源利用的机会成本和资源稀缺性形成的替代成本。⑵建设工程成本,包括生态工程建设成本,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成本如水利工程设施成本,跨区资源调配工程成本如南水北调、西电东送工程成本等。⑶环境成本。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破坏成本,跨区资源调配的生态恶化、系统失衡、功能下降等生态成本。⑷机会成本,主要包括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资源调配工程顺利实施致使发展权受限而丧失的机会成本和资源依赖性产业调整所带来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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