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对企业排污收费的规定不合理,难以约束企业主动采取减排,做到清洁生产。
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方面是清洁生产,而清洁生产是环境污染防治的核心。所谓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2条),也就是说,企业要在材料采购、生产、包装、销售等方面减少污染的排放。我国相关环境立法对企业排污的最重要的规制是排污费的收取。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保制度,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排污费的收取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该条例存在如下问题,使企业在主动防治污染方面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1)排污费征收方式不合理。《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家规定: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当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这种单因子的收费方式使企业只承担其污染行为的部分责任,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且只对一种污染物收费,难以从总量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因此,这种收费方式不利于对水污染的整体防治,难以实现总量控制。
(2)
《条例》未能确立“排污收费,超标处罚”的原则。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个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即是违法,应该追究排污者法律责任,即给予行政处罚。而且从行政执法实践来看,对超标准排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增强其威慑力,促使污染者积极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