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2 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将改变我们的思考模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资源不再是免费的、废弃物不再任意处置、安全意识逐渐提升,新的、更严格的环境责任的产生。这是因为: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3 当今水污染越治越污和生态损害越来越严重的状态,必须要用严格的水环境责任来制约,以保证改善环境,保持生态的文明、人类的文明。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不是空中楼阁,不是响亮的口号,它需要借助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落实,环境法律制度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法制保障,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又是环境法律制度的核心。水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的组成部分,它的完善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同时,生态文明的高标准严为企业承担严格的、完善的水环境保护责任提供了依据。在何种视野下研究水问题,体现了不同的环境保护理念,也体现了不同的生态理念。在生态文明新视野下对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研究,可以引导我们走向新的研究领域,探索新的事物。
二、企业在水环境保护责任的立法不足
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水环境保护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再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对社会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主要包括节约用水、水污染防治、达标排污、交纳使用费和罚款、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赔偿损失等。法律是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保障,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义务)是规定于法律中的企业环境保护义务,是企业必须予以履行的责任,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环境责任范围的认知以及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在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上特殊功效的信仰。4 当前我国现行法中对企业在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方面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企业合理利用水资源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相违背。
水资源的合理使用源自于资源的稀缺性,企业的运行对水资源的需求具有无限性,水资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相冲突是可持续发展过程的一个难题。因而,合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是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企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合理利用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两个环节。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合理利用水资源及循环利用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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