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果认定为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期间,其结果将直接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生效在先的判决相冲突。本案所涉综合楼三至五层北部50%的面积属于甲方所有而非乙方所有。该事实已为生效的判决所证明。但如果认定为乙方对该综合楼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当然及于综合楼的全部,这样甲方享有所有权的部分就被无情地剥夺了。本案的判决不仅侵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生效在先的判决相冲突。
五、结语
总之,对相同事实有不同的认识,从认识论和价值判断的角度本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直接关涉当事人权益的司法上的解释而言,似乎就不能仅以法官的个人认识以及价值判断作为基准,而应信守法律解释的规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公正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正确的适用法律,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是法官的天职,也是社会的企盼。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论正确与否,都应当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可操作性,或者说具备可执行性。如果作出的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那么,这个判决非但没有解决当事人间的争议,实为又生新的争议,如此循环无终,法律定分止争的目的便无法实现。一个案件,不同层级的法院有不同的看法,在所难免;同一法院先后而生不同的处理意见,这无异于一个人的反悔,又有何充分而坚实的理由呢?这样的结果,使得人们对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到底有无,会产生无限的联想。这是通过对本案的解读所生的些许不成熟感想和看法,不当之处,敬请诸位方家指正!
【注释】本案例为真实的案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故将案例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等隐去。同时为了表示对审理法院的尊重,亦将本案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的名称隐去。
关于所有权的以上特征和性质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页以下;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1页以下;刘保玉.物权体系论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151页以下.
【参考文献】[1]刘保玉.物权体系论[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32.
[2]刘保玉.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J].《法学评论》,2005(6) .
[3]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1.
[4]尹田.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7.
[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41.
[6]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