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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


The establishing of China legal system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李志英


【摘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资源的充足供应和环境的有效保护,生态补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在简单分析了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之后,以公平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支撑,以生态补偿法律保障不足的尴尬现状为分析进路,从宪法、部门法、环保法及法规政策等法律体系的相关方面对生态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构建。

【关键词】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环境保护
【全文】
  作为一种环境资源保护的经济性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是调动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1]
  
  一、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成为制约我国生态维护与建设的关键因素
  
  生态补偿是维护生态利益平衡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我国的生态补偿有所成就,但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仍落后于生态补偿实践的发展,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生态维护与建设的需要。对生态资源的无偿使用与“搭便车”行为经济制约不足,刺激了恶意的“掠夺性”生态资源利用;同时挫伤人们改善生态环境的积极性,限制了公众对于生态建设投入的努力,直接是导致了生态利益的失衡和生态状况的恶化。近年来,我国政府也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①这样在一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催生下,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已成为制约我国生态维护与建设的关键因素。
  
  (二)生态补偿不到位,生态利益失衡,滋生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
  
  由于生态补偿法律和政策的不到位,我国生态建设中出现了现有法律无法解决的新的问题,发生了一种利益失衡、不公平状况,即生态建设者、保护者的投入无法得到回报,其权益得不到维护。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在生态各个要素的领域,如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也发生在流域内上下游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这样产生的利益失衡、不公平状况,容易导致生态维护与建设者的心理落差,滋生不满情绪,甚至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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