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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权利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学者范进学曾对我国学界有关权利的不同阐述做过归纳[4],其有关权利的论述主要是以法律视角对权利概念予以认定,诠释权利概念时非常注重法律规范的认可性和强制性,这由法律学人的专业特质所决定。而权利毕竟是一个泛概念,它的适用范围并不仅仅限于法律,除了法律权利之外还可以是道德权利、习惯权利。在分析权利来源之时,应该探寻前法律时期人们何以定位权利,并又是以何为基础使得前法律时期的权利提升为法律权利的。
  
  鉴于权利概念的不确定性,有学者按组成要素来定位权利概念,以此来避免因定位权利概念的片面、局限和不足而遭到学界的批评或质疑。在国内较早以要素解释方法诠释权利的学者葛洪义,他把权利要素归纳为个体自主地位、利益、自由、权利四大要素;学者舒国滢也认为,“应当从行为、利益、国家法律认可与保障三个方面来认识权利概念。自主行为是权利的内容;利益是权利存在的目的和根据;国家法律的认可与保障,则是权利的实质”[5];学者北岳指出“总括道德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权利的基本构成要素只有两个:一是利益,另一是正当、应得”[6];对权利做经典要素性解释的学者当属夏勇先生,他将权利的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归纳为: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五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这就要看你强调权利属性的哪个方面。从微观的角度看,一项具体权利之孕育、产生和确立,无非是这五个要素之形成。从宏观的角度看,权利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也就是这五个要素逐渐形成的历史过程”[7]。
  
  在国外,通过权利结构来解读权利的学者也很多。其主要代表有:德国的康德认为每一权利包含三要素,即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外在的实践的关系、个人自由行动与他人自由行动的关系、一个人的行动如何按照普遍法律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日本哲学家高柳贤三认为权利由二要素组成,为适合于法律命令而在其限界内行动的可能性、为他人妨害行为之不能性及反抗其妨害的可能性;前苏联学者亚历山大罗夫指出权利由三个可能性不可分割地组成,即享有者本身的一定种类和一定限度能做的行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前一种能作的行为实现的可能性、在必要时请求国家机关以强制力量来促使第二种可能性实现的可能性;澳大利亚法理学家佩顿也提出权利由四个部分组成,权利主体、权利涉及的作为或不作为、权利客体以及受义务约束的人或义务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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