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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近亲属中的分配


  

  在侵权死亡案件中,近亲属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分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我们认为以下规则可供参考:(1)近亲属协议分配。这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如果近亲属能够对此进行协商达成分配协议,则应听任意思自治,无需运用公权力加以干预。(2)配偶和亲等较近者优先。在近亲属中如果存在配偶和不同亲等的人,配偶和与死者亲等较近者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死者亲等较远者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换言之,配偶、子女、父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3]


  

  (三)在近亲属之外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我国现行制度一方面将此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规定为范围甚广的“近亲属”,导致请求权的行使与赔偿金的分配产生困难。另一方面,它又排除了近亲属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与死者生前长期固定共同生活的人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对于“近亲属”的概念和范围似乎不宜过分僵化地理解,与死者生前长期固定共同生活的人尽管不是法律规定的“配偶”或者父母、子女(或养父母、养子女)等,但是在事实上,他们形成了与死者十分密切的共同生活关系和精神依赖关系,似可以认定为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成员、家庭成员,进而扩展解释为“近亲属”。


  

  2.朋友


  

  侵权死亡给死者生前的朋友也可能带来事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朋友的这种精神损害是否需要或可能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救济呢?回答应当是否定的:(1)近亲属的范围是相对确定的而朋友的范围则是较难确定的,如果让加害人一方对这种人数难以确定的“受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在技术上是困难的,在价值评判上也可能是不公平的;(2)尽管一些人对失去朋友的痛苦甚至大于失去亲人的痛苦,但是这个社会一般的人伦亲情还是认为多数人对于失去亲人更为痛苦,更需要救济。赔偿金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一种十分有限的社会资源,应当用在最需要使用的地方即用于对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救济,而不是用于对朋友的精神损害之救济。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在侵权死亡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侵权死亡案件与特别规定


  

  1.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在侵权死亡案件中的普遍适用性


  

  法释〔2001〕7号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出的一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死亡赔偿金已经“变”为物质损失)的规定,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只要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不同规定,即适用该司法解释。质言之,大多数侵权死亡案件,受害人一方均可以依据法释〔2001〕7号的规定请求加害人一方赔偿精神损害。


  

  2.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特别规定的侵权死亡案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的死亡赔偿制度,依据最高院通知,因医疗事故发生死亡的案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对因工伤死亡的死亡补偿做出了特别规定,应当适用这样的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法释〔2001〕7号的规定。但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此时,死者的近亲属选择对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而不是选择工伤保险救济,则仍然有权请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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