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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迷思

  
  (一)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法律
  
  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是指一定范围内多种多样活的有机体(动物、植物、微生物) 有规律地结合所构成稳定的生态综合体。[1]这种多样性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物种多样性,物种的遗传与变异的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2]其中,物种的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它既体现了生物之间及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又体现了生物资源的丰富性。相对应的,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文件中,受关注较多的也倾向于保护物种多样性的法律文件。前文已经提及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然而在这些背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自然伦理基础实则微妙而尴尬。
  
  (二)达尔文的逆袭
  
  不论是达尔文的进化论还是进化了的新达尔文主义,我们相信其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自然伦理基础有着深厚而紧密的联系,尽管在生物学的领域内,进化论流派众多、分支丛生,然而达尔文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理毕竟是最经典和最接近真相的。
  
  按照这个理论,各个物种、遗传性甚至生态系统受自然规则的支配,其诞生或者灭绝、繁盛亦或衰减也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人类作为自然界中食物链的一环,对生态产生作用,导致物种、遗传基因以及生态系统的变化是非常自然的状态。从这个角度来说,人类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有些多此一举的意思了,极端一点甚至有可能妨碍新物种的产生和原有物种的进化。
  
  (三)大熊猫:帮助它生存,还是强迫它生存?
  
  不得不说,我国的国宝是一个应该遭到淘汰的物种。大熊猫好逸恶劳又异常挑食,在凶险恶劣的自然界中得以存续的几率是非常小的,它目前的状态也很能说明这一点。然而由于其珍稀性,我国政府在保护动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理念下不仅将它保护圈养起来,还尊为国宝,生生将化石变为活的,不知道是谁的悲哀。人类为了满足一己私欲,不惜违背自然规律,而将“求死不能”的痛楚加诸众生,窃以为博爱,其实凉薄。如果实在不能免除同为生命的悲悯,那么也不要打着如此冠冕的旗号,不过是为了满足人类自己的同情心与良知而已。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伦理基础的困境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伦理基础根植于自然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交战。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传统的主流的生态价值观念在现代越来越受到自然中心主义的冲击,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提法以及生物多样性法的制定,与自然中心主义者所标榜的“生物中心论”或者“生态中心主义”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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