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环境保护等适合中度公众参与的领域,虽则有环保机关的环境影响评价等控制手段,但是在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开工之前欠缺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往往导致决策忽视民生与生态,而惟钱是瞻。且不说在怒江、金沙江等几条原生态保持较好的江河上建设水电站引发了环保人士的广泛批评,以及原住民与当地政府、水电集团的对抗,2007年引起轩然大波的厦门PX(二甲苯)项目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说明了在环保领域欠缺公众参与平台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19]
而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如中国电信和移动的通讯费用收取标准、交通强制保险(交强险)的费率方面,公众参与反而并非那么迫切的需要。如前所述,在这些领域,通过经济、技术分析完全可以得到科学正确的决策,而引入大规模的公众参与反而会引发一系列难题。但是我国正是在这方面的行政听证举办的最为频繁,却仍不足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其实在此应当关注的是,如何确保使行政机关在进行决策时的中立性,使其隔绝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而没有屈从于垄断集团攫取超额利润的目的,导致“管制俘获”的结果。另外就是要审查行政决策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计算方式是否科学合理。2008年关于手机漫游收费的听证开了数次,实际上这里面宽泛的公众讨论和参与并没有太大价值和意义,真正重要的是行政机关科学核算手机漫游的真实成本,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运营商的合理利润后公正制定收费标准。欧盟最近就是通过法规直接限定了手机通信费、短信费、漫游费和上网费等的上限。[20]在这里科学公开的调查评估最为重要,而公众的积极参与却并非必要,最多只有一种公开监督的价值。[21]
四、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多元构造
针对前述谱系上的三大行政决策类型,结合各国行之有效的民主参与机制,我们可以从公众参与的广度、密度和深度三个维度初步勾勒出三种不同的公众参与模式。本文所指的广度,是指公众参与的范围,也即哪些人可以参与决策过程的问题;密度是指参与代表的名额在各界别分配多寡问题;深度则是指各界别的代表在行政决策中能够参与到哪一个具体阶段的问题。这里的决定性因素有两个,一是该行政领域是否适合广泛的公众参与,二是参与者与该行政决策的利害关系程度。
对于谱系一端的对自然垄断或商品供应垄断的管制领域,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非常有限。参与的方式应以借鉴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的“公告——评论”程序为宜,行政机关将通过技术分析得出的行政决策草案在政府公报和适当的报纸上予以公布,其目的是让公众知晓。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意见,进行口头辩论或提交书面辩词等方式参与行政决策的最终形成。[22]这里的参与方式应以书面方式为主,而且在参与的期限上也有一定限制。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虽然必须考虑公众所提意见,并做出认真回应,但是完全不受公众所提意见的限制,行政机关仍然可以自由地根据档案中的材料,以及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做出决策。通过这一程序,行政决策既做到了公开,有助于行政机关做决策时对各方意见公平考虑,同时能够利用社会上的专门知识和经验,达到更成熟的思考。行政机关从此程序中既可以获得益处,又不受评论意见的束缚,既体现了一定程度上对公众负责的民主精神,又保持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和灵活性。[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