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黄河湿地开发中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法制缺失
湿地是一种公共资源,是一旦破坏就永难再生的珍稀资源。但令人痛心的现实是,湿地正大片走向消亡,质地变坏,功能丧失,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地下水位下降,风蚀加剧,土壤沙化,生态平衡失调。近年来,滩区人为活动频繁,各地的破坏行为时有发生,除了种植、放牧、工业污染、别墅群建设对湿地的损害之外,没有经过环评且管理粗放的旅游项目也成为侵占湿地、破坏湿地环境的重要原因。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湿地保护专门法和环境公益诉讼法,一些破坏生态的商业开发一直在“合法”进行着。承包者为了不让牧草籽被湿地鸟类吃掉,在草籽里掺上毒药,致使大批野生动物被毒死。实践中的教训表明,保护与开发在应然层面上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现实中往往演变成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保护性开发的理性预设一落地就变成了破坏性开发的感性疯狂,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缺失他律性、强制性的法制规范。
法制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湿地法制体系不完善
1992年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之后,湿地概念才开始零星出现于个别法律中,湿地整体作为一种特定资源才真正被纳入我国法律的调整范围,如《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10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
2条的规定。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来规范开发活动和行为,仅有关于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的部门。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涉及管理部门多,内容繁杂,缺乏有效的综合调整机制和可供共同遵循的战略规划与行为准则,不能充分满足湿地保护的要求。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导致许多对湿地的破坏和利用行为无法可依。由于没有鼓励合理利用的激励制度,湿地合理利用工作进展缓慢。
湿地保护亟待专门立法。法制保障是湿地保护顺利有效进行的前提。目前的相关法制资源突出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湿地测评无统一标准和指标;第二、湿地管理无权威协调机构。目前国家对于湿地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体系复杂,林业、农业、渔政、海洋、环保、水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卫生等部门,对湿地均有行政管理职能,但缺少协调机制,导致各行其事,保护区管理局作用有限。如2006年郑州万亩湿地自然保护区因相关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在湿地流域的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执,使得湿地管理失控,周边群众非法圈占湿地开垦种植、建设鱼塘、非法采沙现象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