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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二、我国湿地管理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4年制定,199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制定,2002年修正)等多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3)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多部地方法规,以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和《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等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构成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湿地存在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加强我国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2004年国务院批准并颁布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这是我国湿地保护工作的一个里程碑。《规划》规定:到2030年,我国湿地自然保护区要达到713处,国际重要湿地要达到80处,90% 以上的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完成湿地恢复工程140万hm ?,建成53个国家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区,形成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和建设体系。使我国的湿地保护和利用进入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实现《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规定的目标并不容易,应针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多方面着手,把湿地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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