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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法修改的研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规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该规定也明确了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林业的奋斗目标。
  
  由于立法宗旨的落后使我国林业保护与发展受到了阻碍,使我国森林立法与国际脱轨,影响了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因此修改后的《森林法》要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突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更加注重生态效益,协调经济发展与森林生态发展之间的要求与矛盾。
  
  (二)要重视科学技术
  
  美国森林法中指出:“相关私人和公共研究机构得出的新知识可以产生一个对可更新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可靠技术和生态学基础”,并规定在制定和完成森林资源管理计划时必须应用综合了“物理、生物、经济、及其他科学”的交叉学科的方法。该法中还专门规定了科学委员会制度,就是农业部长可以在林务局雇员以外指定一个科学委员会来为实现有效的多学科方法提供科学技术建议和咨询。还有专门针对森林资源的科学研究活动的法律——《可更新资源研究法》[2]。由此可见美国对科学技术的重视。
  
  我国在修改《森林法》时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强调在制定森林管理计划、选择采育择伐形式、病虫害防治时要综合运用交叉学科的办法。也可以设立由专业人士、科学家组成的咨询机构提供科学建议和咨询,并对拟进行的计划工程进行评估。这需要对第六条进行细化和完善相关的配套规定。有学者建议在森林法中对于科学研究可以单独设一章“科学研究”,为与森林资源管理和利用相关的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制度保障[3]。
  
  (三)提高立法质量,协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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